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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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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养老机构: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好地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运行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5〕6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开展全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推动我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兜底线、保基本的原则,聚焦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有效整合资源,增强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功能,减轻家庭照护压力,切实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品质。 二、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 救助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60至79周岁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后确定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或80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已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属于低保保障对象的老年人。 (三)自愿入住养老机构且满30天。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参保人员,不纳入救助范围。 三、集中照护补助标准和服务标准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同时不超过养老机构备案的收费标准。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参照《浙江省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规范(试行)》. 四、申请流程 (一)确定救助对象。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永嘉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结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等,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等方式核实申请人资格条件及行政给付情况,根据救助对象名单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按照“浙里康养-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评估结果确定最终救助对象名单。 (二)组织入住机构。县民政局根据最终确定的救助对象,根据老年人个人意愿,选择符合条件的高龄、独居、空巢、留守等低保老年人就近就便入住养老机构(自2026年1月1日起,入住机构需符合星级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组织救助对象与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协议,对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如代扣代缴、委托代扣、三方监管等)等进行书面明确。 (三)发放补助资金。救助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民政局作出予以发放补助资金的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资金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补助资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由县民政局统一汇总跟审核后于次月起按月(若未满一个月的,则按入住天数结算)发放至其本人账户(若老人离世则发到亲属账户,其亲属需准备老人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亲属证明及遗产分配暨资金领取承诺书)。 (四)实施动态管理。救助对象违反养老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和“三方协议”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县民政局书面报告,并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县民政局将定期核查救助对象资格条件、失能等级、入住适应性、领取补助资金等情况,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因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入住机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本人(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及时告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作出停发补助决定并停发补助金。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救助对象,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机构管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县民政局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为确保服务质量,拟定二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其中养老机构如遇运营方变更,则新运营方需签署协议保证运营期间评级结果不得下降,如出现评级下降则需自行承担原等级有效期满后,机构内仍在入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贴金额。)县民政局会每年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合格的补助10%,良好的补助20%,优秀的补助30%。 (二)严格监督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审批程序规范、资金支付合规,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如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取消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的资格。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各乡镇要依托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协同推进等相关工作。(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做好配合,视情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四)加强引导宣传。各乡镇(街道)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将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措施。 附件:1.永嘉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三方协议 2.永嘉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 3.遗产分配暨资金领取承诺书(范本) 4.永嘉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养老机构申请承诺表 永嘉县民政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5日 附件1:
永嘉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三方协议
甲方(养老机构): 乙方(入住老年人): 乙方(入住老年人监护人): 丙方(乡镇):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5〕6号)等法规和文件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乙方入住甲方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甲方为乙方按中度失能、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日常照料等基本生活保障,保障乙方生活环境舒适、洁净。 2.甲方应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为接收乙方创造良好的管理条件,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 3.对乙方实行试住一个月制度,凡不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要求回原居住地的,经甲方劝导无效或不能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严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秩序或其他供养对象正常生活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通知乙方监护人及时接回原居住地供养。 4.甲方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5〕6号)等文件的原则收取照护费。 5.甲方不接收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患者。 6.乙方在入住期间患重大疾病,应及时通知监护人。 7.甲方根据乙方入住时的身体状况建立健康档案。 8.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办理退住手续: ①因乙方重新有了照护人,或通过照护身体状况好转,不能被认定为中度、重度或完全失能的; ②因乙方患严重传染病或者其他重大疾病无法在甲方集中供养的; ③因乙方不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打架斗殴的; ④入住后经3次调房,仍不适应集中照护,甲方解除本协议的; ⑤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在甲方集中照护的。出现第①情形的,退出集中照护,但仍可作为寄养人员协议入住养老机构;出现第②情形的,由监护人送医院治疗;出现第③、④、⑤情形的,应由乙方监护人接回,自行安排供养或者送其他机构供养或者委托他人供养。 9.发现老人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甲方应主动告知或书面报告县民政局。 10.乙方或监护人未及时缴纳照护费的,甲方不开具收费单据,同时,甲方应主动上报县民政局。 11.乙方患病治疗,甲方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及时缴纳医疗费用,并承担医保报销后的自负费用,经三次通知,乙方监护人未能回复并落实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向丙方报告,同时报县民政局备案,由乙方监护人接回,自行安排供养或者送其他机构供养或者委托他人供养。 12.甲方不得自行或帮助乙方采取“套补骗补”、“虚报冒领”等方式取得救助金。 13.甲方应强化安全管理,从严从实落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尽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职责。 14. 甲方应自觉接受县民政局及其他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等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入住老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提交入住甲方的书面申请、一周内经专业医疗机构体检的体检表,与甲方签订集中照护协议,享有由甲方提供相应集中照护服务的权利,享有参与甲方民主管理的权利,并有退住的自由。 2.要求甲方提供照护清单内的服务,甲方未按协议(服务清单的具体内容,由甲方与乙方或监护人另行签订)要求提供服务的,乙方有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 3.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外出应当请假、外出回院应当及时销假。 4.讲文明礼貌,不打人骂人,不说粗话脏话,自觉遵守公共道德。讲团结互助,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影响他人生活。讲究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不乱倒污水,不随地大小便,共同维护居住环境。 5.维护集体荣誉,不做有损甲方形象的事,不说有损甲方声誉的话。爱护甲方财产,爱惜公共财物。 6.闲杂物品不得带入甲方院内,贵重物品可交甲方工作人员代为保管,凡自己保管发生丢失责任自负。 7.为确保安全,乙方不得擅自在房间内安装其他设备或改变电源线路,不得在房间内生火煮饭和取暖。 8.患突发性疾病应服从甲方安排。 9.在外欠款自行承担。 (二)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探视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与甲方保持沟通联络,协助甲方满足乙方的各项合理需求;家庭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进入甲方院内留宿、用餐和为乙方选餐应事先报告甲方,征得甲方同意。 3.监护人定期提供乙方日常所需的药品、日常用品和生活用品(如:衣服、尿不湿等)。 4.如带乙方外出,要亲自陪同照顾,外出期间的一切风险与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去世,其监护人接到甲方通知后,应迅速到场妥善处理安葬事宜。 6.乙方不能适应甲方的生活环境,或不能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约束自己,严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由甲方通知乙方监护人及时接回原居住地供养。 7.协助做好乙方的思想工作,妥善安排乙方自愿退住或被甲方退回后的生活。 8.乙方去世后由其监护人安葬,并承担相应费用。 9.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要及时、主动向甲方缴纳照护费,并在入住一个月后的每月 10日之前将上月的缴费凭证送到县民政局,作为救助资金发放的依据。 10.因乙方原因,甲方解除本协议的,监护人要及时接回,自行安排供养或者送其他机构供养或者委托他人供养。 11.乙方在甲方照护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经调查、核实、鉴定,甲方无责任或仅承担次要责任的,乙方监护人不得以此为由围堵甲方工作场所、干扰甲方正常工作,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索取高额赔偿。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全程跟进、监督本协议的履行,有权不定期对甲方的集中照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如发现问题,督促甲方及时进行整改。 2.有权督促乙方及其监护人及时按月向甲方缴纳乙方集中照护期间的照护费和因病住院所产生的自负医疗费用。 3.主动协调处理集中照护期间甲乙双方出现的矛盾纠纷,属于乙方或其监护人应该承担而不愿意承担责任的,做好乙方及其监护人的工作。 4.对乙方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有权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协议期限及收费标准 本协议有效期从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收费标准:甲方收取乙方每月费用,按照机构备案的收费标准(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收取,故收费________元/月。 五、违约责任 1.因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损害乙方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造成自身伤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因此给其他老人或服务人员造成伤害的,由乙方及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由于不可抗力受到伤害,甲方免除责任。 六、其他 1.甲方规定的入住须知及规章制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2.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若达成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共同遵守。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县民政局备案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乙方签字(或按手印): 年龄: 性别: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监护人签字: 年龄: 与入住人的关系: 身份证: 联系电话: 丙方单位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永嘉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
申请补助资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金额+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标准金额-低保补助金额-残疾人两项补助金额-养老服务补贴金额-其他。需要提供材料:低保证明、残疾证、入住机构合同、市民卡复印件、“浙里康养-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
遗产分配暨资金领取承诺书(范本)
致:永嘉县民政局 我们,[已故老年人姓名](身份证号:[老年人的身份证号码])的全体合法继承人,就领取其名下养老补助资金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们确认,[已逝老年人姓名] 于 [XXXX年XX月XX日] 去世。其自 [XXXX年XX月](入住起始月)至 [XXXX年XX月](去世当月)期间,于 [养老机构名称] 入住所产生的养老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 [具体金额] 元,为其个人合法遗产。 二、我们已明确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我们确认,[已故老年人姓名] 的全体合法继承人信息如下: 继承人姓名 与逝者关系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例如:父子/女) (例如:母子/女) (请列出所有法定继承人) 三、我们全体继承人经充分协商,对上述遗产的分配达成一致,并共同指定由继承人 [指定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指定领取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唯一代表,办理补助资金的领取事宜。补助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其指定的以下个人账户: · 开户名: (必须与指定领取人身份证姓名一致) · 银行账号: · 开户行: 四、我们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均真实、合法、有效。我们确认,不存在其他未列明的合法继承人,也未就遗产继承事宜存在任何未决争议或纠纷。 五、我们清楚知晓,若存在隐瞒、虚报继承人信息或就遗产分配存在未告知争议的情形,将可能导致资金发放错误,并引发法律纠纷。我们自愿对因本承诺书所载内容不实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指定领取人 [指定领取人姓名] 承诺,在收到上述补助资金后,将根据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的方案进行分配,并对其他继承人所应享有的继承份额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附:继承人亲笔签名 我们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以上全部条款,并自愿签署本承诺书。
继承人签名 关系 日期 联系电话
(请所有列明的继承人亲笔签名)
永嘉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 服务养老机构申请承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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