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证件到期注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现将过期的道路运输证件予以公告(见附件),公告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公告期间,符合换证要求的相关业务经营者可到原核发机关申请换证;公告期满,仍未换证的,将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联系人:金丽丽 联系电话:0577-57672739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8月1日
过期业户-20250801.xls过期车辆-2025080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