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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三条和《永嘉县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决定对七级至十级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和烈士子女的抚恤补助对象,发放2024年度门诊医疗费补助1655905.8元。补助标准按本人全年抚恤补助标准的10%补助,包干使用,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直接发放到抚恤补助对象本人账户上。 永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5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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