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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采购管理是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运营质量、降本增效的重要手段。省市国资委高度重视国有企业采购有关工作,对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全面提升采购水平提出明确要求。 二、出台目的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规范永嘉县县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促进降本增效,开展阳光采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国资委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浙江省省属企业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国资发〔2022〕12号)、《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温国资委〔2024〕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起草该文件。 四、研判过程 2024年10月底,由县财政局(国资办)政策法规科和浙江双塔律师事务所对办法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11月14日,向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征求意见,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11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无意见;12月6日,县财政局国资工作例会研究通过;12月19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025年3月5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3条反馈意见,其中有效意见1条;3月12日,县国资工作暨县国企机构设置和用工总量专题协调会议研究通过;4月1日,县市场监督局进行公平竞争性审查;4月14日,县司法局再次进行合法性审查,反馈无意见。5月9日,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并通过,形成最终方案。 五、适用对象 永嘉县人民政府授权永嘉县财政局(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核心公司)及其所属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 主管单位实际负责运营管理的其他国有企业,由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指导执行。主管单位是指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或有关党委部门。 六、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办法的适用对象、范围和国有企业采购的定义; (二)组织管理。阐述县财政局(国资办)、县属国有企业、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采购活动中的主要职责; (三)采购当事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需承担的义务; (四)采购方式。县属国有企业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简易采购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五)采购程序。采购程序包括编制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履约验收和支付结算、资料归档保存等; (六)监督管理。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监督管理包括内部综合审计和外部专项检查,通过强化内外监管,进一步建立完善的采购风险防控体系,实现阳光采购。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永嘉县财政局(国资办),解读人:陈橙钎,解读科室:产权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7-67232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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