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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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提升全县合法性审查工作质效,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从源头上减少信访事项、行政争议,全面提升基层各项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39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全市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质效的通知》(温政办〔2025〕17 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县乡合法性审查提质扩面,进一步向县属国有企业、村(社区)等延伸,实现全域推进。合法性审查制度机制不断完善,专业力量不断增强,实现审查事项清单化、审查运行规范化、审查流程数字化。推动构建预防性法治体系建设,引导更多法治力量向前端和疏导端用力,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程序完备、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基层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呈现良好态势。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审查机构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各执法部门和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合法性审查队伍工作的领导,明确合法性审查工作机构,加强合法性审查力量建设,确保合法性审查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县级部门设置专门法制科室的由法制科室承担,没有设置专门法制科室的由办公室承担,乡镇(街道)要根据“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由综合信息指挥室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 各地各部门在编制(用工)总量内应当配备1名(含)以上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从事合法性审查工作(以下简称法审员)。尚未配备适格法审员的,县级部门和通过“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行使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一般应当于2025年12月前配齐适格法审员,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于2026年12月前配齐适格法审员;县属国有企业、其他乡镇(街道)一般应当于2026年12月前配齐适格法审员,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于2027年12月前配齐适格法审员,过渡期间可以安排具有法学本科以上教育背景或者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且有过行政执法、司法、纪检监察等相关法律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临时性承担法审员工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法审员人员管理。全面落实《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要求,加强县乡法审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法审员“专岗专人”。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合法性审查需求设置专门岗位,工作体量小、合法性审查需求不大的可由专人兼职。法审员任命应当报县司法局审核并提请县政府予以任命,法审员实行岗前考试合格上岗制度,在任命前县司法局应当组织岗前培训考试。法审员调整岗位的,应做好接任工作并向县司法局报备。 (三)进一步加强审查事项管理。坚持“应纳尽纳、应审尽审”原则,严格实施目录动态管理。各地各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机构改革及“三定”方案要求结合履职事项清单编制情况,动态调整《合法性审查目录事项清单》,及时将承办的各类规划、征收征用补偿安置方案、招标公告文件及中标合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信访回复事项等涉及本区域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群体利益且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各类决策事项纳入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重点审查。除对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外,其他提交集体讨论决策事项一律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附随合法性审查相关材料。 探索开展村(社区)社会事务合法性审查工作,具体按《永嘉县村(社区)社会事务合法性审查试点工作方案》实施。 (四)进一步严格审查程序。严格执行《浙江省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标准》,坚决杜绝选择性审查、事后审查、规避审查等行为。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事项应当全量纳入省乡镇合法性审查应用管理,逐步推进相关部门、县属国有企业合法性审查数字化应用。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存在重大分歧的审查事项经与起草单位合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法性审查机构要及时反馈审查意见,确保按期完成。 起草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负责,合法性审查事项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或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履行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等相应法定程序。审查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认为审查材料不完备、不规范,要求补正的,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采用格式文本与同类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具体协议,由综合信息指挥室实施简易审查,涉及条款调整或突破既有标准的,应当重点审查。 (五)进一步压实审查责任。合法性审查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坚决杜绝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审查意见应当由法审员签署意见后,提交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严禁以法律顾问意见代替正式审查结论。 起草、承办机构对审查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及时与审查机构沟通;实行审查意见分歧处置机制,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各自分管负责人报告情况,在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时说明情况。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人可以在作出决策前,组织听取起草、承办机构和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 建立合法性审查容错免责机制,对已履行审慎审查职责但因法律适用理解不同、专业判断差异等出现错误判断的,予以免责。 (六)进一步加强审查结果运用。对行政复议被纠错、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倒查合法性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对应审查而未审查、审查意见不采纳导致败诉、复议纠错、信访甚至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合法性审查不流于形式,避免“审而不纳”等问题。 (七)进一步加强审查工作监督指导。加强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形成决策结果、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发文、重大合同签订后各地各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完整审查档案报送县司法局备案,做到“应备尽备”。县司法局应当组织人员及时开展备案审查,对未经合法性审查及经合法性审查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督促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予备案通过,并予以考核扣分。 县司法局要不定期开展合法性审查档案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重难点审查事项,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发送审查提示函、出台审查事项指引等方式加强审查工作监督指导。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要素保障。县司法局要联合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配强合法性审查队伍。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排查自有法治审查力量,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治人才充实到合法性审查机构和岗位,没有适格法审员的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制定专门招录计划或通过选调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合法性审查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二)加强制度机制保障。严格执行《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健全完善审查体制机制,修订《永嘉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永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永嘉县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三个制度性文件,出台《永嘉县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将合法性审查责任要求落细落实,以制度设计驱动质效提升。 (三)加强审查协同保障。县司法局要充分发挥县级合法性审查中心“统筹全域、破疑解难”职能作用。各地各部门可将疑难复杂事项提请县级合法性审查中心协审,严禁以协审意见代替本单位正式审查结论。 推进标准化合同文本建设和分级分类使用制度,防范涉公合同法律风险。由县司法局牵头联合发改、财政、资规等部门,梳理常用合同文本,筛选高频合同制成标准化合同模板,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后纳入模板库供各地部门选用。建立分级分类使用机制,按强制适用、鼓励适用进行分类管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加强重大项目法治保障。探索建立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分阶段审查机制,根据重大公建项目特征,分立项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分别制定审查流程及明确需审查的法律要点,探索针对不同项目类型(如基础设施)制定差异化审查模板。建立协作机制,统筹专业部门、行业专家、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法律顾问、第三方机构,解决项目推进各阶段疑难复杂法律风险问题。 (五)加强培训指导保障。县司法局要将法审员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定期合法性审查实务专项培训制度,通过召开疑难案件会商研判等方式强化实务操作能力,定期收集合法性审查案例,建立合法性审查案例库。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0日 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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