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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25-319270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社团管理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6-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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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村(社区)社会事务合法性审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永嘉县村(社区)社会事务合法性审查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0日

永嘉县村(社区)社会事务合法性审查试点工作方案

为坚持和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实施“兴村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永嘉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办发〔2023〕60号)等规定,结合浙江省村(社区)合法性审查试点要求与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村(社区)“自治”为基础,“自主”为原则,根据村(社区)发展需求,探索建立村(社区)社会事务增值式合法性审查服务机制。全面建立“村(社区)自审、镇街协审、县级指导”的工作格局,构建“范围清晰、责任明确、分级分层”的“村-镇-县”三级审查工作机制。提高村(社区)依法自治能力水平,防范和化解基层治理法律风险,完善基层依法治理机制。      

二、审查范围

实施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化管理。各村(社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参照《永嘉县村(社区)合法性审查事项建议清单》(附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社区)合法性审查事项清单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

《目录清单》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向本村(社区)村(居)民公示,并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备。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规定程序实施动态调整。

乡镇(街道)要将村(社区)土地流转、特色产业、工程建设、资产处分等村(社区)关注的重点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

三、审查主体

村(社区)两委负责人是本村(社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发挥统筹协调职责,将合法性审查程序纳入村(社区)两委议事规则,凡是纳入《目录清单》的事项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不宜提交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不宜作出决策。驻村(社区)干部和带片片长要加强村(社区)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的监督指导。

四、工作机制

按照村(社区)涉法事务的金额及事项复杂程度实现分层分级审查,合理统筹使用村(社区)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中心、县级合法性审查中心等审查力量。

纳入《目录清单》的事项原则上由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标的额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涉法事项及村(社区)提交的疑难复杂事项,由驻村(社区)干部通过省乡镇合法性审查应用提交至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中心协助审查。

标的额10万元以上(含本数)重大疑难复杂事项,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中心可通过省乡镇合法性审查应用提交至县级合法性审查中心会商研判。

五、审查流程

村(社区)要确定专人负责合法性审查事宜,凡是纳入《目录清单》的事项,由专人按要求将审查相关材料提交法律顾问。材料齐全的,法律顾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反馈至村(社区)。

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中心收到村级合法性审查事项的,经审查后及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反馈至村(社区)。

村(社区)收到《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要对审查意见进行合理采纳吸收。审查事项提请村(居)两委决策和村(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应当随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事项讨论结束后《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随会议记录一并保存。

村(社区)要做好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工作,每年12月底前向属地乡镇(街道)政府报送本年度合法性审查档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村(社区)合法性审查工作,将其作为监督指导村(社区)的重要抓手,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落实工作要求。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村(社区)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基层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抓好监督指导。县委社会工作部要加强村(社区)组织建设监督指导,完善村(社区)组织议事规则,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县司法局要加强统筹指导,开展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提高工作质效。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应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形成典型案例“以案促改”,引导农村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县司法局要建立健全村(社区)合法性审查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村(社区)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情况纳入乡镇(街道)年度法治建设考核内容。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估体系,法律顾问参与村(社区)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将作为县司法局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年度考核激励。要注重发挥“法律明白人”和“法治带头人”作用,吸收法律明白人、乡村普法责任人等参与基层治理的社会群体作为有效补充。

(四)建立评估机制。县司法局要定期对村(社区)合法性审查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优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将改革实践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凝炼成理论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

(五)强化结果运用。违反议事规则“应审未审”、“应采纳未采纳”,造成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严重流失、重大工程纠纷、群众信访等问题,相关部门可全面倒查,将合法性审查执行情况作为追究相关责任主体及人员责任的依据,确保审查机制刚性运行,杜绝“程序空转”“审查虚化”问题。

附件:村(社区)合法性审查事项建议清单

附件

村(社区)合法性审查事项建议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依据

类型

1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决策事项类

2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决策事项类

3

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决策事项类

4

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决策事项类

5

制定、修改村规民约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决策事项类

6

制定、修改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决策事项类

7

村级财务预决算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决策事项类

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决策事项类

9

选举、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决策事项类

10

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决策事项类

11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决策事项类

12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决策事项类

13

股份合作制改革和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决策事项类

14

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决策事项类

15

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决策事项类

16

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决策事项类

17

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决策事项类

18

集体举债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决策事项类

19

集体资产处置(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管理事务类

20

村级收益分配、使用(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管理事务类

21

村集体土地、房屋、林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管理事务类

22

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管理事务类

23

征用、征收土地及其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等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管理事务类

24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管理事务类

25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管理事务类

26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管理事务类

27

困难救助(低保、五保申请、救灾救济物资发放)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管理事务类

28

村(居)民委员会受委托或依法履行监护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管理事务类

29

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申请、社区公共设施改造施工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事务类

30

村级采购合同(如货物与服务采购合同)

《永嘉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民事协议类

31

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出让、合资、合作协议

《永嘉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民事协议类

3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集体物业使用权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交易协议

《永嘉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民事协议类

33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

《永嘉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民事协议类

34

涉及村集体和村(居)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其他类事项

抄送:县委社会工作部。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