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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7号)、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文件精神,做好我县2025年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就业见习工作 就业见习工作是为毕业2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就业见习锻炼岗位,增强他们的社会实践经验,提升就业能力。鼓励全县企事业单位申请认定就业见习单位,提供各类就业见习岗位,满足多元化就业见习需求,促进实现就业。 二、见习单位认定申报 (一)申报对象 在我县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须有独立法人和银行账户)均可申报就业见习单位认定。 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 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不予认定为就业见习单位。 (二)申报条件 1.合法经营、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2.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17人以上; 3.提供5个以上见习岗位; 4.具备带教师资、见习计划、见习管理制度。 对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可不受上述第2和第3项条件限制。 (三)申报材料 1.《永嘉县就业见习单位认定申请表》(附件1); 2.《永嘉县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岗位认定申请表》(附件2);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4.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就业见习计划、带教师资信息。 (以上材料能通过网上数据共享获取的,可免予提交) 三、见习岗位认定申报 就业见习岗位申报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求选择合适的就业见习工作岗位向县人社部门申报认定,并报送《永嘉县就业单位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附件2)。 见习单位当年申报的见习岗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30%。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见习岗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40%。 对已公布的见习岗位,见习单位确需调整岗位信息的,应当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见习岗位变更。 四、就业见习人员范畴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经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16—24岁的登记失业青年。 港澳台地区人员参照执行。 五、就业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累计最长不超过12 个月。 六、见习补贴管理与监督 (一)对按规定办理见习人员登记、按月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的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基本生活费补贴,其中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补贴比例为70%。补贴原则上按月核定,不足一个自然月的部分,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 (二)对按规定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的见习单位,可给予保险费补贴。工伤保险费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实际缴纳的见习期间工伤保险费,综合商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20元标准据实补贴。 (三)见习补贴申领所需材料:1.永嘉县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3)原件一份。2.见习人员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3.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清单、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财务记账凭证或者见习基本生活补助进账单或补助领款单。4.就业见习协议。5.保险单。6.见习人员指导管理凭证。7.见习训练月度考勤表。 (四)见习补贴可按月申请,也可在见习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按实际见习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留用率 50%以上的见习单位应当在年度评估结束后 6 个月内申请标准提高部分补贴,并提供留用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材料。 (六)见习补贴申领方式: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线上申报。 (七)对见习单位通过虚假见习等手段骗取相关补贴的,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补贴,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事宜 (一)申报时间及地点 1.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7月底。有特殊需求的请向永嘉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申请延期。 2.地点:永嘉县南城街道广场路公共文化活动中心1505室。 3.联系人:廖宝华,联系电话:67951851。 (二)2024年度内有申报和备案岗位及安排见习人员的见习单位,可以直接申报见习岗位。 (三)就业见习工作有关工作要求详见附件5。 附件:1.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5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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