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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艮艮: 2025年4月3日,本机关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于2023年10月2日、13日晚利用工程车将建筑废弃土倾倒在瓯北交警中队旁北侧、翔宇中学东侧罗浮村集体土地上造成耕地生产条件的严重破坏的行为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贰仟伍佰贰拾元整(¥352520.00)。 因现采取其他方式均不能向你送达该文书,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永嘉县人民政府瓯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永瓯综执罚听告字〔2023〕第000367-1号)。公告期限1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 永嘉县人民政府瓯北街道办事处 2025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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