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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新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4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现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永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343-2号),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7日 联系人:金亮、徐建 联系电话:0577-66970063 联系地址:永嘉县东城街道永建路2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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