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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友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3月4日受理施炳荣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施炳荣是安徽友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2023年3月至2023年10月18日期间被公司指派到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承建的杭温铁路楠溪江现浇梁工程项目部从事普工工作(浙永嘉劳人仲案〔2024〕696号)。2023年10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施炳荣在该项目部工地协助吊车司机吊模板,模板起吊的过程中,用手扶着模板时,模板晃动碰到施炳荣,导致其摔倒撞到石头上致左腿受伤,伤后到永嘉县人民医院拍片后,转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经向安徽友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举证通知书、接受谈话通知书及工伤认定告知书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接受谈话,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供施炳荣不属于工伤的证明材料。 施炳荣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本局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温永工决〔2025〕00534号)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交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采取其他方式均不能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温永工决〔2025〕00534号),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温永工决〔2025〕0053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你收到本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温永工决〔2025〕00534号)。 特此公告。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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