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树立文明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温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私坟翻新、新建
1.对新建的私坟,一律依法彻底拆除,已安葬的骨灰限期迁移,不迁移的一律送殡仪馆存放。全县范围内严禁翻新、新建各类坟墓,违者予以拆除。
2.对未翻新、刷白的私坟,墓主亲属可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按“拆除坟圈、坟背覆土、保留墓碑、整体绿化、自然生态”的基本标准进行绿化改造。
二、落实丧事报备制度
3.亡故者家属必须到丧事活动举办地乡镇(街道)办理丧事活动备案手续,报批出殡线路,签订文明办丧承诺书,再到丧事活动举办地卫生院或派出所办理死亡证明;殡仪馆凭文明办丧承诺书和死亡证明书接运遗体火化。
4.亡故者直系亲属中有公职人员的,必须如实填报《公职人员移风易俗承诺书》、《公职人员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公职人员操办丧事报告表》。公职人员在丧事举办地按要求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报备,同时向本单位政工部门事前口头报备及事后书面报备。所在单位在收到事前口头报备情况后24小时内报县民政局,在收到事后书面报备情况后10日内报县民政局,每季度在单位政务公开栏或局域网上公示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情况。农村普通党员、“两新组织”党员向各行政村(社)或“两新组织”支部书记报告,村社支部、“两新组织”书记再报当地乡镇(街道)。
三、规范丧事活动办理
5.严禁在城乡广场、城乡主干道以及学校、政府机关周边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占道摆放花圈、花篮以及举办游(围)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严禁在公共场所或沿路、沿街违规吹打乐器和燃放烟花爆竹,丧事期间严禁使用扩音设备、LED电子屏。
6.治丧出殡花圈(包括花篮、花塔)限在4个以内;禁止在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丧事乐队、唱班总人数不得超过10人;治丧时间不超过72小时,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报批,且总数不超5天;丧事正餐酒席(限价1000元)不超过20桌,平时流水席(限价500元)不超过5桌,非亲人员随礼不得超过100元。
7.县城范围全面实施烟花爆竹禁放规定,非县城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除遗体火化出门时和火化后骨灰运回及出殡离家和骨灰入葬时,各允许放300响以内爆竹一串外,禁止火化、出殡、回山沿路及守灵办丧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四、加强殡葬市场管理
8.严禁制作、销售、推销金瓶门等坟石以及棺木、坟砖等土葬用品,严禁非法改装花车、礼炮车、装载LED显示屏小车及公车从事殡仪活动,严禁制造、销售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9.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墓穴、墓地,严厉打击私自买卖墓地行为,严禁将应火化的遗体实行土葬和骨灰装棺土葬,违者一律强制起棺并平毁坟墓。
五、坚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带头
10.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不得将骨灰装棺土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不准发放香烟、礼品。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网络祭扫等方式缅怀故人。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身边工作人员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
11.对享受丧葬费补助政策的公职人员、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的补助经费,县人社部门凭《火化证明书》和丧事活动举办地乡镇(街道)的《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通知单》予以发放,对违规办理丧事的取消一切丧葬补助费。
对违反殡葬管理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特别是偷尸土葬、违规制售棺木、出大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首次举报经查属实给予一定奖励。(1)违规偷尸土葬行为,经查属实的,1例给予奖励人民币2000元;(2)违规制售棺木、出大殡行为,经查属实的,1例给予奖励人民币500元。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民宗、公安、资规、交通、市监、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依法查处。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深入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永政发〔2016〕14号)同时废止。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96345;0577-67950267;0577-67223009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