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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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友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施炳荣(身份证号:5330251990******10)于2025年3月4日向我局提交申请,要求认定其于2023年10月18日发生的伤害为工伤,我局于当日依法受理。如果你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应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因采取其他方式均不能向你单位送达《举证通知书》,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你单位收到本局的《举证通知书》。 请于收到此通知书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举证材料,逾期提交或不举证的,我局将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联系人:肖晓美;联系电话: 0577-67951857 办公地址:永嘉县公共文化活动中心1527室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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