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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14/2025-316408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5-02-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温州市圣井运输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日,本机关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的浙C56152/晋ADP97挂载运石子从青田开往桥下,2024年10月23日12时42分,行经G330国道6K+7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95.88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该车为6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49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6.88吨。以上事实具体有现场笔录、车辆称重检测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影印件、你公司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影印件、行驶证影印件、道路运输证影印件、营业执照原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对杨贵付的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执法视频、执法人员送达文书视频、车辆卸货视频等相关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程度严重。

本机关于2025年1月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对上述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进行陈述、申辩的要求。

现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元整。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100001984011400008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现因采取其他方式均不能向你公司送达《永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路政罚〔2025〕503),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文书,公告期限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永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路政罚〔2025〕503).pdf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2月21日

联系人:杨伟毅、应鲤淼

联系电话:0577-6725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