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浙政办发〔2019〕69号)、《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温政办〔2020〕7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永嘉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永嘉县质量领域最高奖项,主要授予我县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工业、农林业、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
(二)永嘉县县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坚持“申报自愿、科学公正、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每届获奖的企业(组织)不超过5家。
(三)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领军型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组织),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组织)积极申报。
二、组织管理
(一)建立永嘉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
县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工作联系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县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任县评审办主任。
(二)县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重大事项。
2.审定永嘉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3.听取并审查永嘉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提请县政府审定永嘉县县长质量奖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
4.研究决定获奖企业(组织)的后续管理工作。
(三)县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永嘉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2.组织永嘉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量化评价
等工作。
3.向县评委会报告永嘉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提请审议永嘉县县长质量奖候选企业(组织)名单;组织永嘉县县长质量奖初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公示活动。
4.承担县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监督获奖企业(组织)规范使用永嘉县县长质量奖称号和标识。
三、申报条件
申报永嘉县县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具有先进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质量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县同行业或者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较大以上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每年由县评审办公开发布申报永嘉县县长质量奖通知,同时公布现行有效的评审实施细则。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永嘉县县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价,填写《永嘉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性材料,在永嘉县县长质量奖申报通知规定时间内报送县评审办。
(三)资格审查。县评审办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对在资格审查环节未能通过的企业(组织),由县评审办书面告知企业(组织)。
(四)量化评价。县评审办会同相关部门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数据进行核实后,按照质量提升、创新发展、品牌影响、组织效益等项目指标进行量化评价,形成量化评价报告。
县评审办根据量化评价结果,确定不超过10家企业(组织)作为永嘉县县长质量奖候选企业(组织)提交县评委会。
(五)审查表决。县评委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县评审办的评审工作报告,对前期评审工作进行审查,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步入选永嘉县县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六)初选公示。县评委办对初步入选的企业(组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不包括公示日);对公示期间反馈的问题,由县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县评委会审查。
(七)审定批准。经初选名单公示和异议处理后,县评委会确定永嘉县县长质量奖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报县政府审批公布。
五、保障与监督
(一)获永嘉县县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并按照相关产业政策予以褒奖。永嘉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纳入县市场监管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广泛宣传永嘉县县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树立质量标杆形象。
(二)获奖企业(组织)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永嘉县县长质量奖的;或在获评永嘉县县长质量奖后,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出现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评审办提请县政府撤销永嘉县县长质量奖称号。被撤销永嘉县县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永嘉县县长质量奖。
(三)获奖企业(组织)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永嘉县县长质量奖的荣誉称号及标识(需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
(四)获得永嘉县县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持续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方法,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积极配合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发挥质量标杆示范作用。
(五)参与永嘉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做到:
1.严格遵守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公正参与评审工作。
2.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工作。
3.不收受评审对象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参与评审对象的咨询服务。
4.保守评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泄露评审工作信息。
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六)县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原《永嘉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永政发〔2019〕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