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39/2025-315743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1-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三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 3 批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嘉县桥下镇阿琼蔬菜店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桥下镇阿琼蔬菜店销售的豇豆,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永市监处罚〔2025〕2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8元。

二、永嘉县李翔水果店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李翔水果店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永市监处罚〔2025〕2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1.8元。

三、永嘉县三江街道余晓兰蔬菜店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三江街道余晓兰蔬菜店销售的四季豆,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永市监处罚〔2025〕2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0元。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