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信息公开元数据
|
||||||||||||||
2025年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 3 批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嘉县桥下镇阿琼蔬菜店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桥下镇阿琼蔬菜店销售的豇豆,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永市监处罚〔2025〕2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8元。 二、永嘉县李翔水果店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李翔水果店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永市监处罚〔2025〕2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1.8元。 三、永嘉县三江街道余晓兰蔬菜店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三江街道余晓兰蔬菜店销售的四季豆,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永市监处罚〔2025〕2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0元。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