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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相关办公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浙财农〔2024〕8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21〕27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与耕地面积挂钩,补贴面积核定以土地确权面积为依据(未开展确权的,以二轮承包面积为依据)。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二)补贴标准 全县所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上报并核定后再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根据省下达资金及往年结余资金与核定后的所有上报补贴面积来确定)。 二、申报程序 (一)行政村(社区)申报 由乡镇(街道)组织本辖区各村(社区)申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填写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登记表(附件1);根据土地确权情况(未确权的按照二轮承包开展情况)做到逐户登记并登记相应确权承包证代码,不允许拼户登记,确保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确权承包证代码、补贴面积、联系电话等信息准确无误。申报面积应严格按照补贴政策要求,对撂荒地、非耕地等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面积进行核减。申报对象应根据确权登记户籍信息表中登记的对象进行申报,如存在仅登记户主一人且已过世或存在其他不能领取补贴的特殊情况,请申报村(社区)做好数据原因备注并书面说明原因。登记表经村(社区)经办人、村(社区)负责人签字并盖村(居)委会公章后在村(社区)公示栏张榜公示7天以上。公示情况要拍照保存,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照片、补贴面积登记表等材料一起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乡镇(街道)核实 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各行政村(社区)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上报情况进行审核,重点核查补贴面积是否符合政策要求,以及对数据质量把关,避免出现数据重复、信息不全等情况。 (三)行文报送 乡镇(街道)在2025年3月31日前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清册(EXCEL格式),同时以文件形式报送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 (四)资金发放 根据核定后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数据,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下达资金文件,补贴资金通过一键达系统直接发放到户。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加强领导 请各乡镇(街道)及时通知各村(社区)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和相关工作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准确及时发放。 (二)严守政策,做好宣传 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户进一步明确补贴对象、补贴范围和申报办法,营造良好的氛围,让补贴资金更好地助力农业生产。 (三)及时归档,严格监督 各乡镇(街道)要督促各村(社区)及时如实上报补贴内容,组织人员加强核查力度,对上报的耕地面积及用途要进行严格审查,杜绝伪造资料、弄虚作假等现象,对上报面积的真实性及上报材料的准确性负责,并对各村上报的数据资料、公示照片等要造册留档,以便备查。 附件:1.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登记表 2.关于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公示(样张)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5年1月13日 附件1 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登记表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亩
注:1.小数点保留两位;2.此表一式两份,上报乡镇(街道)一份,村(社区)自留一份;3.确权承包证代码一栏填写确权证代码,未确权的填写未确权。4.备注一栏备注需说明的原因,如未发到确权对象的原因等。 村(社区)经办人签名: 村(社区)负责人签名: 村(社区)公章 附件2 关于申报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公示(样张) 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本村(社区)原有耕地面积XX亩,除去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XX亩,2025年申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共XX亩,现将补贴申报情况予以公示(见附表),欢迎广大群众共同监督,如发现漏报或虚报现象,请及时向村(居)委会反映或举报。本公示期限7天,从 月 日起到 月 日止。 乡镇(街道)举报电话:×××××××× 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 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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