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
||||||||||||||
当事人:金家松,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4************,位于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岩头村。 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于2022年1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永综执限拆决字〔2022〕第014-107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岩头镇岩头村二间二层房屋中的北立面二层阳台违建部分(建筑面积12.13平方米)和阁楼的违建部分(建筑面积21.08平方米),(东邻金建波房屋,南邻道路,西邻金建云房屋,北邻空坦),而当事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告如下: 限当事人金家松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自行对位于永嘉县岩头镇岩头村二间二层房屋中的北立面二层阳台违建部分(建筑面积12.13平方米)和阁楼的违建部分(建筑面积21.08平方米),(东邻金建波房屋,南邻道路,西邻金建云房屋,北邻空坦)进行腾空、拆除。 当事人若不服本通知,可在接到本通知书后3日内携带相关手续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如无正当理由,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后会同岩头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岩头镇自然资源与规划所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永嘉县岩头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