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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宗泉: 2024年3月13日根据有关部门移送,你在永嘉县碧莲镇邵园村下方73号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限你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拆除第四、五层整层、第二、三层封闭式阳台,及部分开放式阳台,共计拆除面积 405.24平方米;2、认定房屋第一层南侧向南扩建0.4米,长13米的墙体,南北两间房屋各向东侧扩建1.6米,最宽处宽4.3米的六边形建筑物,房屋第二、三层南侧各向南扩建高0.4米,上底14米,下底14.34米的梯形墙体,共计29.46平方米为违法建筑。 现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永嘉县碧莲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永碧限拆告字〔2024〕第18-000011号),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永嘉县碧莲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公告期为1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 (试行)》8.2告知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同时,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 (试行)》8.3听证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 5 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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