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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57/2024-311153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岩坦镇
成文日期 2024-08-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永嘉县岩坦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岩政行罚决字[2024]第0002号


永嘉县岩坦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岩政行罚决字[2024]第0002号

当事人:陈光海,男,汉族,户籍地住址:浙江省永嘉县岩坦镇联源村。

陈光金,男,汉族,户籍地住址:浙江省永嘉县岩坦镇联源村。

本单位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永嘉县岩坦镇联源村村民陈光海、陈光金在岩坦镇联源村房屋存在少批多占,涉嫌非法占地,我镇于2023年12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陈光海、陈光金涉案房屋坐落于岩坦镇联源村江潭村,东至空坦,南离防洪坝5米,西至陈光平墙中,北至水沟。当事人陈光海、陈光金于2014年5月12日经永嘉县人民政府批准取得《永嘉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永土私建字(2014)第1392号),审批用地面积199.92平方,涉案房屋于2014年期间建设完成,1-6层实际占地面积为237.33平方米,超过批准占地面积37.41平方米。

本单位于2024年04月25日向陈光金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永岩政改通字[2024]第0002号),2024年05月15日对陈光海进行《限期改正通知书》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陈光海、陈光金身份信息一份,证明违法主体身份信息;

2、旁证调查谈话笔录四份,证明涉案房屋建设的时间、地点、结果等事实;

3、永嘉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一份,证明涉案房屋审批情况;

4、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编号QTCH-2024007号),证明违建房屋长、宽、占地面积等情况;

5、《永嘉县岩坦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永岩政改通字[2024]第0002号)一份,永嘉县岩坦镇人民政府违法案件现场勘查记录图两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2024年06月18日,本单位依法向陈光金送达了《永嘉县岩坦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岩政告字[2024]第0002号),2024年7月3日向陈光海进行《永嘉县岩坦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岩政告字[2024]第0002号)一个月公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出了相关的申辩。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陈光海、陈光金超过批准占地面积建造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关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第七十八条关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陈光海、陈光金未在限期改正期间进行改正,属逾期不改正,故本单位对该涉案房屋作如下处理决定:

限当事人陈光海、陈光金自收到本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房屋非法占用37.41平方米建筑进行拆除(如附件所示)。

如不服本限期拆除决定,可在收到本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拒不履行本拆除决定的,本单位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岩坦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人: 余心杰  杨慧勇       联系电话:(0577)-67181102

永嘉县岩坦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