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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海、陈光金: 当事人:陈光海,男,身份证号码330324******6270,户籍地住址:浙江省永嘉县岩坦镇联源村。陈光金,男,身份证号码330324******6255,户籍地住址:浙江省永嘉县岩坦镇联源村。 经群众举报,本镇发现当事人陈光海、陈光金在永嘉县岩坦镇联源村涉嫌未按照农房审批要求建造房屋。为此,本镇于2023年12月21日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户于2014年已取得(批准文书《永嘉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永土私建字(2014)第1392号)),并于2014年期间在岩坦镇联源村建造一座占地面积为237.33平方米的房屋。涉案房屋原审批占地面积为199.92平方米,1-6层实际占地面积为237.33平方米,超过批准占地面积37.41平方米。 以上事实由永嘉县公安局岩坦镇派出所出具的陈光海、陈光金公民基本身份证明、调查谈话笔录、永嘉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编号:QTCH-2024007)等证据为凭。 本单位认为,你户未按照批准用地面积要求内容建设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关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第七十八条关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你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本单位于2024年04月25日向陈光金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2024年05月15日对陈光海进行《限期改正通知书》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后,你户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至符合《永嘉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用地面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限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坐落于在岩坦镇联源村内非法占用的37.41平方米土地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对房屋超批准占地部分37.41平方米建筑进行拆除,整改至符合已批准用地面积要求。 如你对本单位拟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有异议的,务必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余心杰杨慧勇 联系地址: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7)-67181102) 永嘉县岩坦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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