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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和《永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永财农〔2022〕477号)要求,对由乡镇(街道)推荐上报的项目,经县农业农村局班子研究,确定2024年度第一批7个财政衔接资金补助项目,其中乡村建设补短板类项目4个、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类项目3个,经过中介工程预算,项目建设计划总投资374.59万元,公示无异议后,现下达实施计划。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起止时间 衔接资金补助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为项目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上报验收,并及时组织验收。对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竣工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在到期前向当地乡镇(街道)和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延长期限不超一年),经同意后继续实施,并报县财政局备案。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需及时向乡镇(街道)提出项目竣工预验收申请(填写《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竣工预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要求 有关乡镇(街道)及时通知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计划任务,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实施。 三、项目补助标准 乡村建设补短板类项目补助标准:重点帮促村集体组织新建或扩建的补短板类项目按新增投资综合审定价的80%予以补助;革命老区村集体组织新建或扩建的补短板类项目按新增投资综合审定价的7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 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类项目补助标准:重点帮促村集体组织新建或扩建的特色产业发展类项目按新增投资综合审定价的80%予以补助;革命老区村和一般村集体组织新建或扩建的特色产业发展类项目按新增投资综合审定价的7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其他主体新建或扩建的特色产业发展类项目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新增投资综合审定价的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组织验收 乡镇(街道)预验收通过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将经过乡镇(街道)审核盖章的相关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文本材料包括: 1.乡镇(街道)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2.乡镇(街道)班子会议记录,项目公告公示材料,村集体项目需提供五议两公开相关材料; 3.项目承包合同(或原材料购买合同); 4.项目预算书; 5.项目竣工图、结算书、计算式; 6.项目专账核算会计材料(包括票据复印件); 7.自筹资金到位凭证。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对业主单位申请验收的项目分批进行实地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县财政局结算备案。 五、有下列情况的,将取消其项目补助资格 1.拒不接受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2.因自筹资金、建设用地不落实等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3.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地点、内容和资金用途; 4.项目实施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未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验收材料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衔接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六、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对通过验收的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须填写衔接资金报账申请单,并提供资金补助使用环节有效报账资料,经乡镇(街道)核实签具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根据项目审定价及其他专账核算会计材料确定项目综合审定价及补助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附件:1.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竣工预验收申请表 2.财政衔接资金项目乡镇(街道)预验收单 3.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4.2024年度第一批乡村建设补短板类项目实施计划名单 5.2024年度第一批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类项目实施计划名单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永嘉县乡村振兴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4年7月23日 附件1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竣工预验收申请表 项目编号:
注:该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保留一份,同时报农业农村局备案一份。 附件2 财政衔接资金项目乡镇(街道)预验收单 项目编号:
附件3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项目编号:
附件4 2024年度第一批乡村建设补短板类项目实施计划名单 单位:万元
附件5 2024年度第一批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类项目实施计划名单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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