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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为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18日。若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本审批意见不服,可以自本审批意见公开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温环永建104号《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一号楼二楼金属表面处理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doc温环永建105号《永嘉县银银饰品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doc温环永建106号《永嘉县华源电镀有限公司电镀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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