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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为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21日。若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本审批意见不服,可以自本审批意见公开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温环永建110号《永嘉县鑫福鞋底厂年产300万双橡胶鞋底、50万双EVA鞋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doc温环永建111号《浙江力致流体控制有限公司年产150吨阀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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