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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为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7日。若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本审批意见不服,可以自本审批意见公开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温环永建94号《永嘉县名振五金有限公司年加工500万件五金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doc温环永建95号《浙江利沃夫自控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doc温环永建96号《浙江新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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