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4〕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xx《道路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调解,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