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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园于2024年2月29日提出的地址行政许可(许可证编号:233032460000818)变更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2月29日受理。经审查,你园提交的材料齐全,且基本符合变更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及《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停办、更名、合并、迁址、举办者变更、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等规定,现决定对你园已取得的永嘉县瓯北育英幼儿园地址由“瓯北礁下村瓯江路14号”变更为“瓯北街道堡二社区(原红都幼儿园)”,办学规模6个班级,许可证号:233032460000818。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与本决定书同时送达。 请根据有关规定到民政局等部门办理上述变更事项登记等相关手续,涉及土地收益金及税收问题的请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嘉县教育局 2024年3月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行政许可机关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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