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3〕45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对其作出的《关于拟对曹XX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