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交通运输局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目录清单 |
单位:永嘉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 |
序号 | 违法事项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或行政措施 | 备注 |
1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初次被查处的,占用、挖掘公路2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深度在0.5米以下,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2 | 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被查处的,占用挖掘公路用地2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深度在0.5米以下;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3 |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改正 |
4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5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6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7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8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9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拆除 |
10 | 未经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拆除 |
11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拆除 |
12 |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20%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 | 初次免予处罚;不是初次,尺寸的处100元罚款;重量的处1000元罚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改正3.仅针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特定的限定标准;4.超过处罚标准,但不足一吨的不予处罚。 |
13 | 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 | 初次免予处罚;不是初次的处100元罚款 |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 |
14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15 | 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活动未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未影响公路畅通的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发现后采取劝离、说服教育等柔性方式予以规范 |
16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滴漏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17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18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被查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补种 |
19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恢复原状或责令改正 |
20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21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1.责令改正;2.申请法院排除妨碍 |
22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23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24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拆除 |
25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26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27 |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28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29 | 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30 |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31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初次被查处,且已通过从业资格证考试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32 |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33 | 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34 |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35 | 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36 | 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37 | 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初次被查处的,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38 | 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初次被查处的,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39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车辆初次被查处,货物没有脱落、扬撒等或脱落、扬撒但未污染路面,并当场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1.责令改正;2.损坏、污染路面的,按照公路法规处罚 |
40 | 未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 1.《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四)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共汽车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41 | 未为车辆配备规定的服务设施和标志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四)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 公共汽车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42 | 未制定规定的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四)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 公共汽车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43 | 不按照规定设置巡游出租车相关设备、标识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五)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 | 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44 | 未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第七十六条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从业资格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从业资格证。 | 初次被查处的,积极配合执法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45 | 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不按次序候客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次序候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从业资格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从业资格证。 | 初次被查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46 | 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六)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或者未按规定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的。 | 初次被查处的,且未保持设备装置4小时以内的,且未发生危害后果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47 | 出具的维修凭证未载明维修部位、配件生产商品名称、保修期限等内容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 初次被查处的,且未引发投诉的,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48 | 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 初次被查处的,且涉事车辆不超过两辆(含两辆),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49 | 增减教练车辆未按规定备案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 初次被查处的,且增减教练车不超过两辆(含两辆),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50 |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发生,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51 | 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52 | 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53 | 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 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54 | 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 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55 | 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被查处的及时改正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56 | 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 1.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2. 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3. 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 4.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57 | 触碰航标不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3.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影响通航秩序等后果。 4.未影响航标效能。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 不予行政处罚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58 | 实施危害航标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59 | 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渔具、水产或水生物养殖设施、张网捕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水生物养殖设施、张网捕捞或者向航道内倾倒垃圾、砂石、泥土(浆)等废弃物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航道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第三人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清除相关养殖物或设施。不能自行清除的,由执法部门或者第三方代履行的,积极承担相应费 用。4.未引发水上交通拥堵、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60 | 过闸船舶、船员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4.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且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5.船闸所处水域为非强感潮河段 | 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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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从业人员信息报送。4.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5.相关从业人员配备及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因此产生危害后果 | 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62 | 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 |
63 | 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 |
64 | 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 |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引航机构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或者无故拖延引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能及时改正 | 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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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无故拖延引航 |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引航机构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或者无故拖延引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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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未按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或者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 |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或者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整改 |
67 | 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 |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或者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整改 |
68 | 对未按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风措施的行政处罚 | 1.《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69 | 篡改、伪造工程资料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篡改、伪造工程资料,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碍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 工程资料不准确、不完整,内容不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主控项目,现场未发生质量或者安全生产问题,能够积极组织整改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70 |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施工现场和员工宿舍出口标志有个别缺失或者轻微阻碍畅通,能立即改正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71 |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超过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但主动改正取得中标人谅解;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72 |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泄露标底,但实际不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73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安全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1. 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的承包单位,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2.分包给不符合资格或资质的承包单位,实际未实施的。3.分包合同中对主要材料采购、机械设备和结算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或者签署分包合同双方资格(身份信息)不明确且无法提供相应证明的;4.项目部未设立独立的资金账户和资金台账的;5.在履行审批(备案)过程中手续不到位的。(包括已组织实施未签订好分包合同、签订分包合同前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等)6.专业分包、专项分包单位未取得劳务资质从事劳务合作,能及时补办劳务资质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74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安全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1. 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的承包单位,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2.分包给不符合资格或资质的承包单位,实际未实施的。3.分包合同中对主要材料采购、机械设备和结算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或者签署分包合同双方资格(身份信息)不明确且无法提供相应证明的;4.项目部未设立独立的资金帐户和资金台帐的;5.在履行审批(备案)过程中手续不到位的。(包括已组织实施未签订好分包合同、签订分包合同前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等)6.专业分包、专项分包单位未取得劳务资质从事劳务合作,能及时补办劳务资质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75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现场施工环境差,存在通风效果差、照度不足、道路泥泞、排水不畅等;2.箍筋间距偏大导致数量不足,隧道锚杆间距偏大,减少数量低于5%;3.路基填筑材料粒径不符合规范要求,最大粒径不超过规定值的3倍。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能够返工、修理,立即整改,不需要变更设计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76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在合同工期内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工期内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或者调整后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 人员资格条件符合合同要求且未违法在其他项目兼职(小型项目经审批兼职的除外),但未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已经擅自调换;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注意:1.符合条件的人员变更表已经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未审批的,施工、监理单位已经书面报告催告审批的,不予行政处罚;2.其他条件符合,但因调整人员违约金发生争议,双方已经提交有关机构调解或者已经起诉的,不予以行政处罚;3.有证据证明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职,建设单位未予以同意的,不予处罚。责令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变更4.人员社保关系不在中标单位或者合法分包单位的,不认定为该单位人员;5.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员变更已经予以审批的,对施工、监理单位不予处罚。对建设单位违规行为移送其上级部门 |
77 | 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满足:(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工程开工一个月内;(3)及时改正(4)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注意论证是否属于办理开工许可的过程行为 |
78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10日,能立即改正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79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未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的; | 未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能立即改正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80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二)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 | 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数据未出现偏差,能立即改正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81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三)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 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尚未履行,能立即改正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82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超期1个月以内,能立即改正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83 | 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业单位未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的; | 人员资历、履历等符合合同要求且实际在岗的,检查发现,立即组织整改;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84 | 从业单位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务合作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务合作的。 | 施工单位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合作单位实施劳务合作,进场作业不足10天,且未造成质量、安全问题;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85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的。 | 工程正式开工30天以内,建设单位仍未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86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将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或者设置在危险区域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或者作业区的; | 未将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87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该款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 | 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发现失实试验检测数据;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88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和检测能力的验证、比对 | 1.《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该款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四)不按照要求参加比对试验的。 | 检定、校准和验证、比对的频率或者参数不满足规范要求,或未开展有效性判定;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89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试验室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该款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 | 违反规范、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试验检测数据未出现错误;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90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该款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除项目经理、总工、总监外,施工、监理单位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在岗履职,累计不在岗天数月平均10天及以下(累计完成合同工期不满整数月的按整数月计);或者连续30日内不在岗天数达到7天及以下的。2.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大气污染问题的。3.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4.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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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施工试验检测,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施工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四)施工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未按规定开展施工试验检测,事后检测工程质量符合施工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或者能立即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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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结构物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施工和检验实施现场影像记录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四)施工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在关键工序施工和检验时,未实施现场影像记录,工程质量符合施工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或者能立即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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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查、核查相关安全生产资料和条件,或者对不符合的资料进行签认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工程实体未发生质量问题,施工现场未产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94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工程实体未发生质量问题,施工现场未产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气污染问题;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95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监理试验检测或者对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工作实施检查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工程实体未发生质量问题,施工现场未产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96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监理试验检测或者对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工作实施检查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工程实体未发生质量问题,施工现场未产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97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监理旁站并做好监理记录,或者对结构物隐蔽工程的关键工序验收实施现场影像记录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工程实体未发生质量问题,施工现场未产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98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签认监理资料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符合签认条件,监理未签认已经默许下道工序实施,能够及时组织整改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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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签认监理资料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符合签认条件,监理未签认已经默许下道工序实施,能够及时组织整改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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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变更期间1个月以内;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101 |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超期1周以内;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