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39/2024-307113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七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2批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嘉县乌牛戴国素副食品店的龙眼干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乌牛戴国素副食品店的龙眼干,批号(生产日期)为2023-10-20,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五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6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4〕6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整;3.罚款人民币3300元整。

二、永嘉县乌牛街道亿果惠水果店的柿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乌牛街道亿果惠水果店的柿饼,批号(生产日期)为2023-10-29,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6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4〕6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元整;3.罚款人民币3100元整。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