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39/2024-307377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十一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4批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温永商贸易有限公司永嘉第十一分公司的鳊鱼、绿长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温永商贸易有限公司永嘉第十一分公司的鳊鱼,批号(购进日期)为2023-11-21,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发现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项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温州温永商贸易有限公司永嘉第十一分公司的绿长豆,批号(购进日期)为2023-11-21,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发现灭蝇胺项项目不符合GB 2763 -2021项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3日作出“永市监处罚〔2024〕7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2.74元整;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二、温州温永商贸易有限公司永嘉第八分公司的绿长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温永商贸易有限公司永嘉第八分公司的绿长豆,批号(购进日期)为2023-11-21,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发现倍硫磷、克百威项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项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4〕8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4.13元整;2.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

三、永嘉县马伟水果店的柿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马伟水果店的柿饼,批号(购进日期)为2023 -11-21,经永嘉县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发现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 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4〕8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52元整;2.罚款人民币3300元整。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