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24-310156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政府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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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永嘉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为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和《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温政办〔2015〕47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出台目的

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简化审批材料,提高群众办事效率,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三、研判过程

2023年4月,县市监局拟定《永嘉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初稿。

2023年5月10日,通过OA向35个许可(备案)部门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反馈。

2023年6月12日,县府办组织了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资规局、县市监局、县综合执法、县应急管理局等26个部门对政策文本进一步进行了讨论。

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在永嘉政务公开网上征集意见,收到1条反馈意见,并根据意见修改完善。

2024年1月8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2024年1月10日,再次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各单位反馈无修改意见。

2024年2月7日,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该《实施细则》总共分十五条。内容包括目的和适用范围、企业住所登记要求、一址多照、一照多址、负面清单、监督管理和其他等内容。

具体说明如下:

(一)对居住用房场所用作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进行了明确

考虑到永嘉县经营场地资源稀缺的现状,同时基于“宽进严管”的原则,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进行梳理,为居住用房场所用作企业住所登记创造了可行条件。对于合法的、权属关系清晰的房屋建筑,从事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不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的,都有可能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二)对 “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予以细化规定

一是“一址多照”。为进一步方便企业登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一址多照的适用范围,即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该地址应当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该规定使一址多照的政策受惠面适当扩大。此举有利于企业整合内部业务,高效利用场所资源。

二是“一照多址”。《细则》明确了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明确“一照多址”这一政策将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多个经营场所登记。

(三)负面清单及分类管理

《细则》公布了负面清单,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利用负面清单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分类管理,对于负面清单外的,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不再提交权属证明等场所证明材料。此举有利于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进一步缩短开办时间,较快进入市场产生经济效益。

(四)监督管理和其他规定

《细则》明确了对违法、不实申报、虚假申报的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惩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监管,建立联动监管机制。此举有利于维护企业住所登记的真实性,对违法行为产生一定威慑力。

五、适用范围

在永嘉县区域内办理营业执照登记。

六、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文件术语释义

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事宜参照执行。

八、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李湖荷(永嘉县市监局登记注册分局局长)

联系电话:(0577)57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