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39/2024-307247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2-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九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3批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嘉县桥下镇陈小新蔬菜店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桥下镇陈小新蔬菜店的生姜,批号(购进日期)为2023-12-3,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 -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五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0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4〕6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元整;3.罚款人民币3100元整。

二、永嘉县乌牛街道开运水果店的柿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乌牛街道开运水果店的柿饼,批号(购进日期)为2023-12-3,经永嘉县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发现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永市监处罚〔2024〕5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3100元整。

三、永嘉县邢亚威水果店的柿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邢亚威水果店的柿饼,批号(购进日期)为2023-11-22,经永嘉县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发现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五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永市监处罚〔2024〕2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元整;3.罚款人民币3100元整。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