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基本信息公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索引号 001008003014002/2024-314515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机构 县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24-12-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浙政办发〔2021〕77号、浙交〔2022〕1 号、浙政办函〔2023〕53号、浙交〔2022〕13 号等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浙发改价格〔2022〕163 号等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

三、船舶过闸费

富春江船闸过闸费标准为重载1.0元/总吨·次,空载0.6元/总吨.次。危险品运输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收50%。

浙发改价格〔2019〕227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吊车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浙发改价格〔2020〕330号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管道燃气预埋费按2000~9000元/户或者21~32元/平方米不等的标准收费;改造费按500~6000元/户不等的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浙发改价格〔2021〕43号、浙发改价格〔2022〕163 号等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六、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

按300~1500元/户或者6~95元/平方米不等的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浙发改价格〔2021〕43号、浙发改价格〔2022〕163 号等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生活垃圾清运费、代运费为10~360元/吨,或每人2~8元/月,或10~144元/户·年等。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浙发改价格〔2022〕163 号等

授权的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八、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主终端19~22元/月,第2~3终端0~5元/月,第4终端以上不超过主终端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浙价服〔2010〕306号、浙价服〔2011〕387号、浙价服〔2008〕135号、浙价服〔2011〕150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九、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浙价服〔2018〕68号、浙价服〔2013〕242号、浙发改价格〔2022〕163 号等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部分授权的市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国资监管等部门

十、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浙发改价格〔2021〕394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十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浙发改价格〔2019〕332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二、住房物业管理费

市辖区内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收费:按0.2~2.8元/平方米.月(上下浮动15~30%)不等的标准收费(超标准服务另行定价)。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浙发改价格〔2022〕163 号等

授权的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十三、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按2.5~3.6元/床.天或3.5元/公斤不等标准收费;其他工业危险废物按0.08~80万元/吨不等的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浙发改价格〔2022〕163 号等

授权的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部门

十四、生猪定点屠宰收费

23~68元/头,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浙发改价格〔2022〕163 号等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部门

十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已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浙价费〔2004〕165 号、浙价费〔2011〕249 号、浙政办发〔2017〕48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注:上述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至2024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