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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温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公竞办(2020)1号)、《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确保我镇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我镇公平竞争审查的内部工作程序和机制提出如下规范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镇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的领导,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效落实,成立永嘉县枫林镇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永嘉县枫林镇人民政府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遇人事变动由继任者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二、明确主体责任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镇机关科室牵头起草以永嘉县枫林镇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招投标文件等)应严格对照上级有关文件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并由镇平安法治办公室法律专业人员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镇牵头实施的,由我镇承办科室负责对照上级有关文件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并由镇平安法治办公室法律专业人员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属其他部门(单位)牵头实施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三、规范工作流程 镇机关科室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主动识别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逐条自我审查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提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文件材料及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稿时,一并提交法律审查意见书及公平竞争审查结论。镇综合信息指挥室在合法性审查、文件核批时,对各科室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对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未履行审查的政策措施,镇平安法治办公室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镇综合信息指挥不予签发。 请各科室高度重视,深入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永嘉县枫林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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