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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永嘉县规范不设采矿权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的砂石粘土矿产品处置管理办法》意见及建议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4-11-15——2024-12-14

发布部门: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状态:已结束

意见征集公告 草案全文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决策正式文本

出台《永嘉县规范不设采矿权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的砂石粘土矿产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是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中砂石粘土矿产品处置管理,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 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永嘉县实际,我县自2024年8月起谋划、制定《办法(试行)》。

目前,《办法(试行)》已形成初稿,为凝聚智慧和共识,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及建议,征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2月14日,共30天。《办法(试行)》(公众征求意见稿)可在永嘉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社会各界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信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请在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标注“永嘉县规范不设采矿权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的砂石粘土矿产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人:胡韬

联系电话:0577-67256919

电子邮箱:228330389@qq.com

邮寄地址: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117号(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矿科)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5日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中砂石粘土矿产品处置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的砂石粘土矿产品”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需要开采产生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下简称工程性砂石矿产品);“工程施工建设自用”是指工程性砂石矿产品就地用于本工程回填、边坡防护等。

二、开采矿产资源应办理采矿权出让登记手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设置采矿权,无须另行办理出让登记手续:

(一)对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在资规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工程。

(二)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因施工需要,在工程施工范围及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隧道、地下空间(或山体内部空间)工程。

(三)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因施工需要,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及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工程。

三、矿产品的国有属性。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粘土矿产品属国家所有,不得非法买卖、转送或者违法填埋、堆放。

四、剩余矿产品的处置。

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粘土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剩余部分,由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作为矿产品处置单位进行管理和处置。项目涉及多个乡镇(街道)的,由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处置。

五、矿产品量和质的确定

交通水利建设项目、长度3公里(不含)内且预估开采量5万吨(不含)以下的道路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工程勘查、设计方案确定范围内开采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其它涉矿工程项目均须由矿产品处置单位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能力的中介机构进行地质勘查,明确范围内开采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数量和质量。

六、剩余矿产品处置的交易平台

涉矿工程产生的砂石粘土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剩余部分,由矿产品处置单位拟订处置方案,采用与项目建设工程合并公开竞价方式,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争处置。

七、矿产品处置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涉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向矿产品处置单位提出矿产品处置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用地批准资料、施工范围图和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备案的项目设计(方案)等资料。项目设计(方案)中应明确矿产品的开挖方量、自用方量和剩余矿产品量。

(二)涉矿工程项目矿产品全部用于本工程施工建设的,经矿产品处置单位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须提交工程自用不外运书面承诺材料。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剩余部分,由矿产品处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矿产品处置价格评估(其中待处置的矿产品单项量在5万吨(含)以上的须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拟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需明确处置方式、处置方量和处置价格。

(三)公开竞争处置

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降低涉矿项目后续监管成本,新增砂石粘土矿产品采用与项目建设施工合并公开竞价方式处置,历史遗留砂石粘土矿产品采用单独公开竞价方式处置:

1.采用与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合并公开竞价处置

①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处置项目。项目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人民币 400 万元(含)以上的涉矿工程,由矿产品处置单位拟订矿产品与项目建设施工合并公开竞价处置方案,经县资规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争处置。

②由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处置的项目。项目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人民币 400 万元(不含)以下的涉矿工程,由矿产品处置单位拟订矿产品与项目建设施工合并公开竞价处置方案,经县资规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查后,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争处置。

③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剩余矿产品总量1 万吨(不含)以下的涉矿工程,由矿产品处置单位集体研究确定矿产品处置价格(参照周边项目矿产品市场交易价格平均值,且价格不低于同区域本办法矿产品总量1 万吨(含)以上的合并公开竞争起始价);由矿产品处置单位拟订矿产品与项目建设施工合并公开竞价处置方案;由矿产品处置单位自行组织在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争处置。

项目建设施工与矿产品处置可以合并一只标两个标段竞价,也可以分两只标合并竞价。分两只标合并竞价时,项目建设施工中标方需承诺对该工程矿产品进行兜底竞价。

2.采用单独竞价处置

历史遗留的砂石粘土矿产品处置须先请示县政府同意后,剩余矿产品总量20万吨(含)以上的,由矿产品处置单位拟订矿产品公开竞价处置方案,经县资规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查后,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单独公开竞价方式处置;矿产品总量20万吨(不含)以下的,由矿产品处置单位拟订矿产品公开竞价处置方案,经县资规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查后,由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单独公开竞价方式处置。

八、矿产品处置收入管理

矿产品处置收入须上缴县财政,实行统一管理;不得将矿产品处置收入直接抵扣工程款,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矿产品处置单位所支付的项目地质勘查费用、矿产品处置价格评估费用和矿产开采储量动态监测费用计入矿产品处置前期成本。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出资项目)的矿产品处置前期成本由县财政资金统筹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矿产品处置前期成本根据工程资金来源由县财政统筹保障或由乡镇(街道)自筹解决。矿产品处置收入作如下安排:

(一)农村林区道路项目。县财政将矿产品处置收入的县留部分拨付到乡镇(街道)财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扣除项目矿产品处置前期成本后,根据农村林区道路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总额扣减该项目已获得的各类财政补助资金,再按进度及时补助给村集体,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不足部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负责。在扣除项目矿产品处置前期成本后,剩余矿产品处置收入县留部分超出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款补助部分,县财政、乡镇(街道)财政按5:5分成。

(二)其它项目(除农村林区道路项目外)矿产品处置收入县与乡镇(街道)分成,按县政府发布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文件执行。

(三)剩余矿产品处置收入县留部分优先用于全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方面;乡镇(街道)矿产品处置收入所得优先用于新农村建设、公共设施建设。

本办法实施前的项目工程建设开采涉矿自用外剩余矿产品处置收入已有县政府明确处置意见的,按原处置意见执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尚未有县政府明确处置意见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九、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严格执行“谁施工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工作机制。县发改、交通、住建、水利、资规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内建设项目的砂石土采挖管理,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设计方案建设。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出资项目)是矿产品处置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制订矿产品处置方案和处置结果的报备工作。在矿产品处置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报县财政部门和资规部门备案。对涉矿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发现存在其它违法行为的,报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处理完成前,工程项目不得验收审计,不得拨付工程款。

(二)县发改部门负责剩余矿产品处置交易的业务指导和综合监管工作。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矿产品处置价格审核和监督矿产品处置资金收支管理等工作。

(四)县资规部门负责矿产品处置业务指导、处置方案审查、统计等工作。

(五)县审计部门负责矿产品处置审计工作。

(六)县交通、水利、住建、资规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涉矿工程项目建设监管、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和方案变更审查等工作。

(七)县公安、应急、市监、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中开采矿产品涉及的相关业务办理和监管工作。

(八)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矿产品处置交易、统计和交易结果信息推送工作(推送给县资规部门)。

十、合并处置交易文件(公告、须知)的制订、业务指导和交易监管

剩余矿产品与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合并公开竞争处置时,竞争处置文件由矿产品处置单位负责编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工程建设项目县主管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剩余矿产品处置进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其交易监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剩余矿产品处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监管由县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县发改部门负责剩余矿产品处置交易的综合监管。

十一、其它监管

(一)项目工程建设涉砂石粘土矿产品开采量的监管

除交通水利建设项目、长度3公里(不含)内且预估开采量10万吨(不含)以下的林区道路(包含森林防火道)建设项目外,其它涉矿工程项目须在进场施工前由矿产品处置单位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能力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矿产品开采量实施储量动态监测(是否超范围开采)。采取建设前、建设中(可视情况加密监测)和竣工验收全流程监测方式,及时掌握矿产品开采动态信息。

(二)监管责任

1.项目建设单位为涉矿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向矿产品处置单位报送施工设计和矿产品使用方案;同时负责对涉矿工程规范施工和矿产品使用进行监管,定期向矿产品处置单位报送矿产品处置相关情况。

2.项目施工单位为涉矿工程规范施工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项目施工设计(方案)施工,建立矿产品使用台账,并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单位。

3.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规范、规程,加强涉矿工程监管,发现非法或违法施工的,落实相应监管职责。

十二、矿产品开采信息的推送

矿产品处置单位要建立涉矿工程信息台账,将涉矿工程建设项目名称、矿产品处置意见、处置方式等信息定期推送给县发改、财政、资规、审计、税务等部门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十三、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5日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中砂石粘土矿产品处置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 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永嘉县规范不设采矿权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的砂石粘土矿产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目前,《办法(试行)》已形成初稿,为凝聚智慧和共识,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

三、前期研究讨论结果

2024年10月,县盘活办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资规局等相关部门专题研究讨论;2024年12月,县资规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2025年2月,县府办牵头组织县资规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

四、主要内容框架

1.关于“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的砂石粘土矿产品”和“工程施工建设自用”的概念;

2.工程建设项目涉矿开采不设置采矿权的规定;

3.矿产品的国有属性;

4.剩余矿产品的处置;

5.矿产品量和质的确定;

6.剩余矿产品处置的交易平台;

7.矿产品处置应遵循以下规定;

8.矿产品处置收益管理;

9.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0.合并处置交易文件(公告、须知)的制订、业务指导和交易监管;

11.其它监管

①项目工程建设涉砂石粘土矿产品开采量的监管;

②监管责任。

12.矿产品开采信息的推送;

13.本办法施行规定。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永嘉县规范不设采矿权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的砂石黏土矿产品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1月15日-12月14日期间在永嘉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反馈情况如下:

一、意见结果反馈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网上反馈意见4条,分别是县财政局意见2条,县审计局意见1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意见1条。

县财政局意见1:第七点第(三)小点公开竞争处置

“项目”修改为“工程项目”

添加内容:项目建设施工与矿产品处置可以合并一只标两个标段竞价,也可以分两只标合并竞价,分两只标合并竞价时,项目建设施工中标方需承诺对该工程矿产品进行兜底竞价。

县财政局意见2:第八点矿产品处置收入

“收益”修改为“收入”

添加内容:根据农村林区道路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总额扣减该项目已获得的各类财政补助资金,再按进度及时补助给村集体,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不足部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负责。在扣除项目矿产品处置前期成本后,剩余矿产品处置收入县留部分超出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款补助部分,县财政、乡镇(街道)财政按5:5分成。

添加内容:其它项目(除农村林区道路项目外)矿产品处置收入县与乡镇(街道)分成,按县政府发布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文件执行。

县审计局意见3:第二条不再设置采矿权

添加内容:且50万吨(不含)以下的,不再设置采矿权,无须另行办理出让登记手续:

第(一)点整体修改为: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意见4:第七条第(三)点矿产品公开竞争处置

根据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全市统一“阳光E网”交易系统的现状,系统无法支持工程和矿产品双向商务报价,建议矿产品以固定价进入商务报价,但该做法需在评标方法中明确,是否可行须经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二、意见处理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感谢广大市民的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对以上意见的采纳情况如下:

县财政局意见2条,县审计局意见1条,予以采纳。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意见1条,不予采纳,解释如下:根据我县多宗矿产品交易案例之事实,不采用合并处置的方式致使矿产品处置流拍多次,被迫多次降价拍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如采用合并处置方式,矿产品流拍风险小,而且政府的后期管理成本将大大降低。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18日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