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4〕22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的周xx违章建筑未作出处理,于2024年7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受理,于2024年8月29日延长审理期限30日。经调解,申请人于2024年9月20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