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创新发展战略,拟订全县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县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全县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协调管理和监督实施全县各类科技计划。 (四)拟订全县科技创新环境营造、条件建设和研发支持等方面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统筹编制县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牵头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培育工作,推进企业科技研发机构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七)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设。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大平台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推进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承担科技改革绩效评估工作。 (十)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牵头推进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服务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管理全县科技外事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外国专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负责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全县科学普及规划和政策。 (十三)负责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审核推荐工作。 (十四)负责地震监测,开展防震宣传,依法做好抗震设防等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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