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24-31014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政府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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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永嘉县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我县现行的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于2019年制定,由县政府发文实施,目前执行时效已过期。相较于2019年,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的执行环境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因此,我县对2019年版的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目的

为切实加强我县产业政策的统筹管理和统一执行,提高财政奖补资金兑现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三、政策依据

本办法是在《永嘉县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9〕44号)的基础上,依据《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温政办〔2023〕13号)文件精神制定。

四、起草过程

5月23日起,县财政局将修改后的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文稿向发改、经信、商务、农业农村、科技、住建、市监等十几个相关部门发送,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8月3日再次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至今未收到修改意见或建议;10月11日县府办召集相关部门当面征求意见,再度予以修改完善;

10月16日—24日在永嘉县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或建议。

10月30日完成合法性审查。

12月15日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五、主要内容和框架

本次产业政策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修改,基本上参考市级管理办法内容和要求进行修改,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另加特别条款,共分适用对象、资格条件、奖补项目分类、兑现办理流程、兑现申报、数据资源共享与使用、奖补资金总量控制、奖补资金查重、预算支出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政策效用、部门职责、附则等13部分,其中数据资源共享与使用、奖补资金总量控制、政策效用等3部分为新增内容。现就具体修改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完善资格条件。原办法对资格条件认定描述相对较为简单。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获得奖补的资格条件,规定如存在信息披露失实、企业或个人征信存在不良记录、经济管理和国家安全领域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未按规定时限要求申报等等情况,则取消奖补资格条件。

(二)进一步简化兑现办理流程。

1.资格定补类项目、数据核校类项目可以“免申即享”(含工作人员代办)方式予以办理;

2.资金拨付前,取消主管部门财务分管领导线下在审批单上签字审批环节;

3.调整办理时长。对公示、办理时长进行优化调整。其中:公示时长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资格定补类项目办理时长从15个工作日缩短为13个工作日;数据核校类项目办理时长从25个工作日缩短为23个工作日;审查遴选类办理时长从50个工作日增加到为60个工作日。

(三)新增数据资源共享与使用具体要求。

关于数据资源共享使用,在兑现惠企奖补时,属于必不可少的工作环节,对于关联部门权责,新管理办法通过发文明确。新办法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奖补项目数据共享机制,倡导利用大数据推进奖补项目智能匹配、智能推送、智能审核。凡是可通过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认定的,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不得要求申报单位提交。第三方共享的数据须由申报单位授权后,通过大数据平台共享或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获取,经申报单位确认无异议后可作为核定奖补的依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再提交相应数据。

(四)明确奖补资金总量控制。

县级产业政策实行奖补资金总量控制原则,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册时间三年以内的企业,不受总额控制,系统对这类企业自动识别)

(五)完善奖补资金查重,避免重复奖补。

1.在系统建立奖补项目大数据库,建立健全重复享受奖补项目事前匹配、自动预警、智能核定功能,防范多头申报,重复奖补。

2.申报单位重复申报并享受的奖补资金由奖补项目所属受理主管部门负责收回,退回同级国库。

(六)政策效用。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针对某区域(园区、片区、平台)的特定扶持政策原则上不纳入县级产业政策体系。财政奖补政策条款原则上须明确奖补对象、条件、额度及期限,经县政府集体研究确定。

2021年12月3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发生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相对于原办法增加的特别条款。

1.上级下达我县具有专门用途的奖补资金因主管部门当年未使用,次年由市财政收回统筹使用的,县财政不再安排该项奖补资金。

2.出于市县操作系统协同考虑,在惠企政策“直通车”系统企业申领单笔奖补资金低于 5000 元的不予兑付。此条款与市级奖补政策同步。

3.因兑现系统共享数据、技术性故障导致非主观性失误或错误的,给予相关部门与人员容错免责。此条款与市级奖补政策同步。

(八)与市级及原有政策不同的条款。

1.增加预算部门间奖补资金兑现前沟通要求。各主管部门在通知申报前,要积极主动与县财政部门沟通对接,确保奖补资金能及时到位。按市政府文件精神,奖补资金提前或延迟兑现奖补资金的,均需报送财政部门批准,突出确保及时兑现。根据资金保障能力实际情况,我县增加此技术性约束性条款。

2.5年内同一企业的同类资格定补项目同时享受市、县 两级财政奖补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及以上财政有配套奖补资金的,可重复享受。原办法中,不管资金来源是省补资金还是本级配套资金,均不重复享受。根据常务会议精神及市级文件,新管理办法修改原办法规定条款。参照市级新政策,规定省级及以上财政有配套奖补资金的,可重复享受。

六、文件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 日起施行,长期有效。2021年12月3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发生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政策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永嘉县级产业政策奖补项目。市级产业政策涉及县奖补项目按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奖补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在产业政策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申报指南,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统一申报兑现。县级产业政策奖补项目实行正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线下申报办理的项目不予兑现,如特殊奖补项目线下办理后需在系统完成“奖补资金代办”。

八、文件术语释义

“地方综合贡献度” 企业实现(不包含与县内的其他市场主体或项目发生的业务往来)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

九、其他

解读机关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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