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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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浙农政发〔2021〕7号)、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温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温农发〔2022〕1 号)等文件精神,我县对当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相关办法进行修订,删除个别与上级最新规定不符的条款,根据上级最新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永嘉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助力我县推进共同富裕。 二、起草过程 2022年5月,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起草小组(以下简称起草小组),并起草《永嘉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初稿。 2022年6月20日,向县纪委,组织部,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巡察办,各乡镇(街道)书面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相应修改。 2022年8月5日,组织各乡镇(街道)讨论交流《永嘉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会上建议对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2023年3月14日,县政府组织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巡察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永嘉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讨论,根据会上建议对办法进行完善。 2023年5月5日,县政府组织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巡察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永嘉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讨论,根据会上建议对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2023年5月17日,再次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巡察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完善。 2023年7月17日-7月26日,在永嘉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3年8月25日,完成司法审查程序。 2023年11月2日,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经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三、政策主要内容 《永嘉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分为总则、组织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非生产性开支、股权管理、民主决策与公开、档案管理八部分。主要包括七大块31方面内容: 一、组织管理,主要包括职责定位、内设机构、登记管理、运行机制、重大事项议事决策、财务人员等6个方面内容。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其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执行机构是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社管会),监督机构是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社监会)。 二、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清产核资、资产管理、规范流转、工程管理、村级采购、防范风险等6个方面内容。村经济合作社每年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核实,按照“四统一”要求,严格把握清产核资政策界限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要按照“清查、登记、申报、建档、公示、审核”程序建好资产资源台账;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要对村级工程的建帐、报销、入账、涉税业务加强管理。 三、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账户管理、财务审批、票据入账、债权债务、禁止摊派、公益捐赠等6个方面内容。严格账户管理,严禁“多头开户”、公款私存。严格执行村级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全面实行村级财务联审联签。村集体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应有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村级日常经费2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审批人审批;2000-50000元的,由村级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授权审批人审批;50000 元以上的须经村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再授权审批人审批。 四、非生产性开支,主要包括文娱活动、办公费用、报酬补贴、增收奖励等4个方面内容。加强老人活动在村集体经济中列支的资金管理。严格控制老年人福利,一般老人福利总额控制在上年经营性收入10%以内。严格执行公务零接待制度。严禁用公款进行私人宴请,严禁用公款购买烟酒等礼品,严禁用公款接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严禁以外出学习考察名义借机变相公款旅游。村干部报酬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和村级资金补贴,采用固定补贴或者实际误工补贴等方式发放。已领取财政固定报酬的村干部不得再从村级领取补贴。 五、股权管理,主要包括成员登记、股权管理、收益分配等3个方面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股权清册,包括户主姓名、股东、股权证编号、股权数额、股份金额等基本信息。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股权可以流转,包括继承和转让。除依法继承外,股权转让(包括有偿退出以及被金融机构行使质权而转让)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通过折股量化和转让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得超过本组织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三。 六、民主决策与公开,主要包括民主决策、“三资”公开、加强监督、责任倒查、农村审计等5个方面内容。凡涉及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五议两公开”制度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不断提升民主化水平。村级组织要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进行“三资”公开,公布内容须保留15日以上。社监会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村级财务开支和公开、村级资产管理、村级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责任主体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可以采用直接审计、交叉审计、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 七、档案管理,包括加强档案管理1个方面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村财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调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印章应当及时移交。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会计资料的建档、保管、销毁、移接交等工作。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组织管理方面修订情况 新增内设机构相关规定。明确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执行机构是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社管会),监督机构是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社监会)。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经成员大会授权行使事权。不能以股东大会代替成员大会,不能以董事会代替社管会。 (二)资产管理方面修订情况 新增清产核资相关规定。村经济合作社每年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核实,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按每年不少于20%的村(社)比例进行核查,加强对账外资产的查处和收回。 新增资源发包时限。明确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15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报乡镇(街道)研究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含)。 新增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根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的不同规定了相应的发包方式,50万元(不含)以下符合直发包要求的小工程建设项目,20万元(不含)以下的设备及服务(设计、勘察、监理),备案后可直接发包;50万元-400万元(不含)之间的建设施工项目、20万元-200万元(不含)的设备采购及服务(设计、勘察、监理)应在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40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项目及相关的设备与服务需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同时规定如有未签订合同、合同签订未经法定程序、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擅自变更合同等情形,应不予支付工程款。 新增村级采购相关规定。村级货物、服务采购采购金额在 2000 元(不含)以下的,直接经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同意后组织采购。金额在 2000 元(含)—5 万(不含)以下的,需由村务联席会议决议通过后,由村集体组织实施采购。金额在 5 万(含)—20 万(不含)之间,需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同意后,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由村集体组织实施采购。金额在 20 万元(含)以上的,需经村“五议两公开”决策通过后,进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组织采购。 (三)财务管理方面修订情况 新增账户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多头开户”、公款私存。实行组账村管,组级资金统一存入村级账户管理,按小组分别建账。明确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般账户及开设一般账户的数量,需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街道)批准,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村级日常支出审批流程档位金额。为符合现实需求,将10000元以上的须经村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再授权审批人审批的提高至50000元以上。 新增禁止摊派相关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企业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禁止摊派的费用包括建田费、垦复费;过路费;过桥费(集资或用贷款建桥的除外);各种名目的治安管理费;各种名目的卫生费;绿化费;节庆活动费等各类名目的费用。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 新增公益捐赠相关规定。公益捐赠要遵循捐赠者“意愿优先”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捐赠自愿、无偿、合理、守法。接受捐赠的资金需及时纳入村级账户规范管理,做到款物相符,并按规定向捐赠人出具统一收据。非定向捐赠资金优先用于民生项目;定向捐赠资金且不涉及村集体资金的由接收捐赠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捐赠人意愿优先安排使用。捐赠人捐赠资金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捐赠协议,可以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工程项目涉及村集体资金的,应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相关招投标程序进行。 (四)非生产性开支方面修订情况 新增老人福利限额。加强老人活动在村集体经济中列支的资金管理。严格控制老年人福利,明确规定一般老人福利总额控制在上年经营性收入10%以内。老人活动需要村集体经济列支的,须列出预算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讨论时说明详细用途、金额等。 新增创收奖励规定。增设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奖励,对于经营性收入达到50万元且不低于上年度经营性收入的村集体,各乡镇(街道)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奖励办法,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和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同意,报县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街道)每年度确定的可奖励项目,按照“五议两公开”制度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经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同意,报县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予以发放。当年个人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各村总奖励金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 (五)股权管理方面修订情况 新增股权管理相关规定。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股权可以流转,包括继承和转让。股权转让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得超过本组织股权总数的3%。明确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股权的,仅作为集体资产收益分配依据,不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政治权利。新增股权有偿退出机制,可采用集体赎回(指股权持有人将股权退回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股权进行收购)及内部转让(指股权持有人通过交易将其股权有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两种方式。 新增收益分配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的收益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收益、其他等顺序进行分配,其中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30%。 (六)民主决策方面修订情况 深化“三资”公开程度。村集体要实行线下线上双公开,线下要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进行“三资”公开,公布内容须保留15日以上。线上要加大“阳光公开”场景应用,运用现代信息媒介,将集体资产管理运行情况以多种形式进行公开。畅通投诉质疑渠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鼓励开展村级财务“督查日”“质询日”等活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加强社监会监督职责。社监会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村级财务开支和公开、村级资产管理、村级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情况。推行社监会定期报告制度和倒查制度,每月向党员、成员代表报告监督情况,对村干部涉及集体资产管理违纪违法、社务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倒查社监会主任责任。 新增农村审计相关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责任主体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 五、施行日期 《永嘉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自2024年1月28日起施行。 六、解读部门 解读机关: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章敏敏 联系电话:0577-67959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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