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39/2024-306941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1-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四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2批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嘉县文依冷冻食品店的螺丝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文依冷冻食品店的螺丝椒,批号(生产日期)为2023-11-05,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4〕3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8元整;2、罚款人民币900元整。

二、永嘉县鸿照食用农产品店的龙眼干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鸿照食用农产品店的龙眼干,批号(生产日期)为2023-10-16,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永市监处罚〔2024〕4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元整;3、罚款人民币3200元整。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