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皮王狮丹鞋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其宗 。 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你公司3楼成型车间内2条皮鞋成型流水线正在生产,刷处理水、刷树脂胶和烘干工序正在运行,该车间内共有2套有机废气抽风装置,其中1套未开启,导致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收集处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和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7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皮鞋生产、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3.2023年7月15日现场勘察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2023年7月15日现场照片证据10张,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皮鞋生产、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和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2023年8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的情况等;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页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