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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23-302276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8-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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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嘉县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6日

永嘉县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定义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县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县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示例

1

产业发展类文件

例如产业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产业奖励补贴、招商引资、金融规范整治等方面的文件

2

工程管理类文件

例如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3

资产管理类文件

例如“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国有房产集中管理、产业园区厂房租赁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4

营商环境类文件

例如惠企服务、助企纾困、企业监管服务等方面的文件

5

乡村振兴类文件

例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美丽乡村建设、闲置农房盘活、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6

城市建设管理类文件

例如老旧小区改造、物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市容环卫、园林绿化、违法建筑处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的文件

7

应急管理类文件

例如突发事件应急、安全生产监管、消防安全监管、危化品安全治理、事故报告和调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等方面的文件

8

社会管理类文件

例如治安管理、户籍和居住证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区划调整、综合执法改革等方面的文件

9

社会保障类文件

例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住房保障、减灾救济、抚恤优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文件

10

劳动就业类文件

例如安全劳动保护、就业创业促进、人才引进、人才培育、人才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文件

11

科教文卫类文件

例如支持科技创新、支持教育发展、文旅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医药卫生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12

自然资源类文件

例如土地、矿产、森林、滩涂、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的管理使用等方面的文件

13

环境保护类文件

例如城乡生态环境整治、环境污染防治、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无废城市”建设、“五水”共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文件

14

交通管理类文件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公共交通发展、禁限行管理、超限超载治理、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等方面的文件

15

行政裁量类文件

例如行政裁量基准设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范等方面的文件

16

专项行动类文件

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

17

转发上级类文件

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文件中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18

文件清理类文件

例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说明:县政府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

二、重大行政决策

定义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县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作出,对县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切身利益,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社会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政策和措施。

(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示例

1

重要规划类重大决策

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五年规划、县本级财政预算的编制和调整方案、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

发展与改革类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县政府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

管理服务类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县政府制定有关公共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

公用事业价格类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县政府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5

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类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县政府制定保护、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滩涂、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6

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类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县政府制定保护、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旅游度假区等,以及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7

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类重大决策

县政府当年拟新建的5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经县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8

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改革事项、行政区划调整事项、财政、国资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属于社会风险评估范围且需录入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信息管理平台并向同级政法委报备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公共活动的申办和筹备情况。

9

其他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说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财政、货币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行政协议

定义

县政府行政协议,是指县政府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后,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依据:《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示例

法律依据

1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

2

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3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等

4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等协议

保障性住房租赁协议、配建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等

5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轨道交通项目PPP协议、ABO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6

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其他行政协议

招商引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等

7

授权运营协议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等

说明: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根据《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县政府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要求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需要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二)县政府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按照《永嘉县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程》(永政办发〔2020〕43号)、《永嘉县司法局关于印发〈永嘉县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永司发〔2020〕40号)确定。

县政府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报送程序

法律依据

报批机关

报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名义作出

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转报市、省政府或部门

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0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2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违法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5、66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3

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85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4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单位责令限期拆除,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4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5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7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6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改、扩建的违法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91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7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94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8

水环境功能确定为一、二类水质水体的流域上游(含支流),已建成的造成水环境污染的项目,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21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9

对拒不履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可对排污单位作出停止或限制供水、供电的决定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0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10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11

对拒不履行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排污单位作出停止或者限制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66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12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7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13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8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14

对噪声污染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2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15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7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16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利用未报备案的;以上事项,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2条第1至6项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17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另行规定的;以上事项,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2条第7至11项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18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4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19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7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20

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9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21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规定申报计划,擅自倾倒、堆放危险物,未安全处置、运输危险废物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2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22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4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23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8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24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拆船单位的限期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8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25

对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在饮用水源地、海水淡化取水点、盐场、重要的渔业水域、海水浴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26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20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27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或者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尾矿企业责令停产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18条第2项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28

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排污费征收适用管理条例》第21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29

对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投产或使用,或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责令关闭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30

无尾矿设施,或尾矿设施不完善并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由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限期建成或完善


《防治尾矿库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10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31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或者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尾矿企业责令停产


《防治尾矿库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18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32

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0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7条

县应急管理局

33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第1项

县卫生健康局

34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第2项

县卫生健康局

35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第3项

县卫生健康局

36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第4项

县卫生健康局

37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第5项

县卫生健康局

38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第6项

县卫生健康局

39

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1项

县卫生健康局

40

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2项

县卫生健康局

41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3项

县卫生健康局

42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4项

县卫生健康局

43

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5项

县卫生健康局

44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6项

县卫生健康局

45

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7项

县卫生健康局

46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8项

县卫生健康局

47

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9项

县卫生健康局

48

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10项

县卫生健康局

49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11项

县卫生健康局

50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5条第1项

县卫生健康局

51

用人单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5条第2项

县卫生健康局

52

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5条第3项

县卫生健康局

53

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5条第4项

县卫生健康局

54

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5条第5项

县卫生健康局

55

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5条第6项

县卫生健康局

56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5条第7项

县卫生健康局

57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5条第8项

县卫生健康局

58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7条

县卫生健康局

59

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及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紧急措施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

县卫生健康局

60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城镇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9条第1款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1

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12条第2款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2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66条第1款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3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66条第2款、《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16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4

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64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5

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第24条、《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24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6

占用或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使用性质审批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18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7

对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行为的,收回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8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或及时抢修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城市供水条例》第33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9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92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70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3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71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3条、《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16条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72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等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7条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73

烈士评定


《烈士褒扬条例》第9条第2款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74

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批准


《烈士褒扬条例》第27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7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条

县发改局

76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1条

县发改局

77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法开工建设,或者违法投入生产、使用的;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47条

县发改局

78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保准用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2条

县发改局

79

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情节严重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8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3条

县经信局

80

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28条

县水利局

说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有调整的,按调整后规定执行。报送单位职能因机构改革、“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调整的,按照机构改革方案、部门“三定”方案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确定的职能实施。

五、其他行政涉法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查内容

1

县委、县政府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以县委办、县府办名义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重点审查涉及政府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非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点审查主体、权限、程序是否合法

3

除目录清单三(行政协议)事项外,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其他合同,例如县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等

重点审查主体、程序、形式、内容是否合法

4

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根据主要内容把握确定,避免出现将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情形

5

县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根据审查事项把握确定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