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2023-302465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3-07-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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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嘉县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保障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的基本生活,落实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政策,保障供养直系遗属的合法权益,明确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资金来源,规范审核发放流程,便于下步实施。

二、起草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 号)文件精神,我局和县财政局深入研究讨论后,于2023年5月联合起草完成《通知》初稿,5月至6月期间,与相关多个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对《通知》内容再次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1.范围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县属大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直系亲属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符合《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供养遗属享受待遇人员年龄界限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7〕144 号)文件规定的年龄条件且无固定收入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2.资金来源

明确了所需补助费用由所在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所在单位支付困难的,单位可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书面请示县政府要求纳入财政支出。

3.审批流程

明确了报批流程和申报时所需提供材料。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条件的直系供养亲属,由原所在单位填写(原单位不存在的由遗属填写) 《永嘉县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连同其他所需材料,经供养亲属所在村(居)社区出具审核意见,报原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管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从死亡次月开始由原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发放。

4.补助终止

当遗属生活变化失去生活困难补助享受资格条件时补助终止和终止补助办理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1.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2.就业或参军的;3.死亡人员原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6.在被判刑期间的(缓刑除外);7.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他情形。对于终止补助对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填写《永嘉县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单》,并附该遗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火化证明、公安部门户籍注销手续等)做好存档处理,并追回多发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有关要求

明确了离退休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对遗属的管理职责。

四、执行时间

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示例

某国有企业职工2023年8月死亡,其父符合供养条件,从2023年9月起可按每月1300元的标准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支付。 

六、解读机关

《关于永嘉县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由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嘉县财政局解读。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