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3〕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对申请人编号为WX2022****56Q投诉件所作的答复,于2023年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经调解,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