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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嘉县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征集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3-05-30——2023-06-29

发布部门:县卫生健康局

状态:已结束

意见征集公告 草案全文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决策正式文本

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3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7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21〕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10〕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永嘉县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5月30日至6月29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卫生健康局,联系电话:0577-57677618。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994739780@qq.com );邮寄(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公共文化中心1101室(邮编:325100));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附件:

永嘉县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永嘉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29日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3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7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21〕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10〕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院前急救站或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应当依申请同意后,经县120指挥中心审核验收通过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同时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区域人口、医疗资源、现有院前急救机构的分布状况,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五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登记和注销。

第六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应当符合院前急救站规定的标准,并有独立的法人代表,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医疗机构年度校验。

第七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

救护车的装备要严格按《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装备基本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18〕44 号)标准进行配备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院前急救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120”。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九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第十条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应配备至少配置医师1名,驾驶员 1名,护士1名,担架员1名。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相应的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内。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驾驶员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具有准驾车型三年以上驾龄,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岗前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开展演练,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与水平。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正式纳网后,必须服从县120急救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并严格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和急救车辆24小时处于待命状态,确保2分钟内出车执行急救任务,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十五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县120急救指挥中心报告急救信息,并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等台账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急救人员要认真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的各项准备工作,急救箱及常用急救器械完好率必须保证达到100%,并经常保持救护车箱内的卫生。

救护车驾驶员要熟悉本行政区域交通情况,保持救护车车况良好,做好救护车的维护、保养和年审工作。

第十七条纳入县120急救指挥中心调度指挥系统的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根据院前急救规范流程完成的有效急救任务次数,补助标准:达到县120急救指挥中心质控标准考核要求的,送至县内医院补助200元/次、温州市区市级及以上医院补助300元/次,每半年结算一次,补助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第十八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的急救车辆,报废时限为行驶里程达50万公里或使用年限达8年,必须办理报废手续并更新急救车辆。

第十九条急救车辆更新内容包括救护车、车载设备、医疗器械、急救药品、通信设施等。急救车辆更新所需经费根据“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置,其中政府办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由财政部门保障统筹解决,社会办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自筹资金、自行解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一条 县120急救指挥中心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应当对拟纳入统一调度指挥的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现场进行纳网前验收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救护车的设施设备、人员资质、场地设置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院前医疗急救的出车、出诊、抢救、治疗等收费,要严格执行浙江省院前急救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的行政处罚,并取消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配置、保养、维修、更新和使用院前急救医疗器械、通讯设备的;

(三)不服从县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的;

(四)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派出救护车或拒绝出车出诊的;

(五)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的;

(六)其他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在急救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投诉、信访等由该机构自行解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范、诊疗指南等出现医疗事故的,或者医疗救护车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该机构承担事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9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19 号)

要求,进一步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重要窗口”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平战结合、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大力推进我县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规范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机制健全、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近年来,随着院前急救任务的加剧,我县暂无管理办法,难以规范管理各急救站,亟需出台永嘉县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10〕115号)、《关于将温州瓯江北岸急救站接入永嘉县120指挥平台的通知》(永卫发〔2023〕57号)等文件精神,2023年5月,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局医政医管科及县120急救指挥中心相关人员进行讨论,起草了《永嘉县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初稿。5月29日至6日28日在永嘉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在门户网站上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永嘉县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的修改意见和建议。7月3日,县府办召集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集中对院前急救管理办法进行了讨论并修改,会议提出意见15条,采纳15条。永嘉县司法局组织人员于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17日进行合法性审查,收集意见3条,采纳3条。永嘉县司法局组织人员于7月18日对起草单位提交修改稿进行审查,无合法性问题,形成了目前的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永嘉县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包括六大块25条内容:

一、总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二、机构设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区域人口、医疗资源、现有院前急救机构的分布状况,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三、执业管理。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四、运营管理。纳入县120急救指挥中心调度指挥系统的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根据院前急救规范流程完成的有效急救任务次数,补助标准:达到县120急救指挥中心质控标准考核要求的,送至县内医院补助200元/次、温州市区市级及以上医院补助300元/次,每半年结算一次,补助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五、监督管理。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接入县120指挥平台前要达到质控要求,接受县院前医疗急救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中心的技术指导、质控管理与督导考核。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三、其它事项

本送审稿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建议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关于《永嘉县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征集的公告于2023年5月29日至6日29日在永嘉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在门户网站上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永嘉县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县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永嘉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29日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