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民政局 永嘉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车辆认定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23〕16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车辆认定标准请示如下: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供养义务人家庭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不超过两辆车且合计价值不高于15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对象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价值不高于15万元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供养义务人家庭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不超过两辆车且合计价值不高于15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3、申请对象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价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供养义务人家庭名下车辆价值按照折旧后的价值确定,车辆价值=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车辆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9 座及以下车辆月折旧系数为 0.6%,10 座及以上车辆月折旧系数为 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车辆新车购置价的 80%。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车辆认定标准的通知》(永民〔2020〕114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