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决定书(温永政复〔2021〕60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向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于2021年7月13日、27日进行补正。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经本机关通知补正后,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已向被申请人提出颁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