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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赵益明、周兰英、李群钗、李群飞、李兴余、李兴福:

经调查,你们户于2016年1月4日经永嘉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取得《永嘉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永土私人建字(2016)第1号,占地面积146.88平方米,建筑面积279.22平方米。2016年,其中原户主李修来去世(周兰英丈夫)。2021年1月27日,因你们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行为,你们于2015年12月17日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30324201505014号)被依法撤销。本单位已依法你们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对你们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种类,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撤销赵益明户和李修来户取得的《永嘉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永土私人建字(2016)第1号相关的许可证、附件、附图收回作废

以上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上述许可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请赵益明户、周兰英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永嘉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永土私人建字(2016)第1号及相关的附件、附图交回本单位

你们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起诉。


永嘉县岩头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