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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凡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军。 我局于 2023 年 3月 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堆放点有废塑粉包装袋和废塑粉包装纸箱等物品存放,经查阅你环评材料,你公司现场存放的废塑粉包装袋和废塑粉包装纸箱等物品为工业固体废物。经调查,你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2023年3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2023年3月21日你公司正在进行配电箱生产,工业固体废物堆放点有工业固体废物堆放,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等情况; 4. 2023年3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证明2023年3月21日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5.《温州凡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配电箱10万个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部分复印),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6.关于温州凡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受理书(温环永建[2019]115号)的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已审批; 7.《温州凡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配电箱10万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的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已验收;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再次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3 月 2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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