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23-297589 主题分类 林业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办发〔2023〕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01-2023-0005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政策解读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嘉县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助推永嘉县山区跨跃式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示范区打造,充分发挥我县“八山”优势,在保护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加快林下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十部委《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农经〔2020〕1753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发改农经〔2022〕107号)和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支持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林规〔202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围绕培育主体,塑造林业主体新典范

(一)培育壮大林下产业主体。大力培育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经营主体,推动集群发展,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生产经营体系。对新增的农业龙头企业、新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首次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按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永政发〔2022〕65号)文件执行奖励。

(二)促进林下经济基地发展。持续推动特色林下经济基地建设,让示范基地成为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展示窗口。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发展模式,以点带面辐射带动广大涉林(农)主体积极发展林下经济,为区域提供示范样板,起到“探路子、出经验、做示范”的重要作用。对首次获得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省级林下经济产业类示范基地称号(如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等)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申报林下经济产业类示范基地称号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称号进行就高奖励。

二、突出因地制宜,发展林下产业新模式

(一)支持林下种植模式发展。因地制宜推广林药、林菌、林茶、林菜、林苗(花)等林下种植模式。鼓励各类主体充分利用林下空间,深入挖掘中药材、菌类等优良地方品种资源潜力,大力推动林下种植业高质量发展。对主体利用相对连片林地发展林下经济,按规定给予财政补助,补助资金为种植投入的50%,最高每亩2000元补助(种植投入分为种苗购置和人工支出。其中种苗购置的补助资金为每亩不超过1200元,人工支出的补助资金每亩不超过800元。)。

林下种植面积起补标准如下:

1.林药模式:林下种植中药材达到相对连片50亩以上;

2.林菌模式:林下种植菌类达到相对连片10亩以上;

3.林茶模式:选择茶叶与香榧、薄壳山核桃等木本油料树种套种达到相对连片50亩以上;

4.林菜模式:林下种植蔬菜达到相对连片20亩以上;

5.林苗(花)模式:林下套种花卉苗木达到相对连片20亩以上;

6.其他林下种植模式:其他林下种植模式达到相对连片50亩以上。

同一主体在同一林地享受过本条目补助后,在不破坏原有种植和生态环境的情况下,合理利用上下层和种植空地空间,开展不同种植项目,可以享受补助,补助资金为实际种苗购置款的50%,每亩不超过1200元。

鼓励个人种植户整合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主体积极参加政策性保险。

(二)推进林下养殖模式发展。以地方特色优质品种为主,根据生态承载力,进一步合理利用林下空间发展养殖,促进林禽、林畜、林蜂等林下养殖类产业发展,根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三、支持设施建设,促进林下设施新水平

加快提升我县林下经济产业机械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水平,降低林下经济发展成本。加大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将公共基础设施向山区延伸。

(一)全力保障林下设施用地。对利用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的,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允许放置移动类设施、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必要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和标准的生产道路、水电设施、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采集产品临时储藏室,相关用地均可按林业生产设施办理相关手续。

(二)支持报批农业设施用地。主体利用林下空间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在不破坏、不影响耕地耕作层的前提下,实际使用面积达到规定规模,可以就近使用一般耕地,建造符合标准的生产设施和附属配套设施,具体按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永政发〔2021〕4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林下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已备案配套设施和附属设施构筑物给予政策资金支持,按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永政发〔2022〕65号)文件执行。

四、坚持科技引领,创新林业科技新驱动

聚焦科技创新、提质升级,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强化技术研发和推广,推动关键技术、重大产品创新突破。

(一)推进林下乡土良种选育。进一步强化林下经济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利用、品牌选育工作。鼓励林下道地中药材等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与良种繁育,选育一批高品质、高产量、高收益的林下经济新品种。对首次获得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良种审(认)定的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拓宽科学技术合作方式。深入实施院地合作,进一步加大与科研院校的科研技术合作力度。实行科技人员结对帮扶机制,构建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主体,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主体,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能选择一项就高奖励。

(三)强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林下经济专家库,培育永嘉县本土各层次乡土专家,逐步引进高技术人才,壮大永嘉县科研实力。积极开展林下种养技术推广培训。鼓励大学生和乡贤回乡创业,参与林下经济相关产业,鼓励主体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优化人才结构。

五、增强保障措施,推进林下经济新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把林下经济作为全面拓宽“两山”转化通道的重点工作,高度重视,明确目标,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助力永嘉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

(二)规范项目管理。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规范项目管理,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县财政局要做好项目资金保障,将林下经济奖补资金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积极向省林业部门申请省级林业专项资金支持。奖励类项目以正式通报文件和正式成果证书为依据,进行集中上报并奖励;补助类项目由各乡镇(街道)组织汇总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组织专家团队论证,确定补助项目并立项公示。项目完成建设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乡镇(街道)和依法确定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补助。

(三)加强主体培育。以培育龙头企业为关键,重点培育种质生产龙头企业,探索四方合作机制,即政府牵线引导+龙头企业投入+林场基地支撑+科研单位指导,做大做强主体。在培育种质资源生产龙头企业的同时,鼓励本地企业往深加工企业转型升级或招商引入大型深加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对“产业飞地” 项目、重大林业产业项目使用林地予以支持,按照《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支持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林规〔2021〕41 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依法执行林木采伐制度,严禁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擅自改变林地性质或乱砍滥伐、毁坏林木。要充分考虑生态承载能力,适量、适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则

一、关于意见适用。本意见原则适用于2023年5月1日起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项或上报的奖补项目。本意见发布前,已立项并在建的项目,符合本意见补助标准并从未享受过同类型财政补助的,按照本意见兑现。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意见中涉及到的名词解释。

(一)林地是指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中明确为林地的。

(二)主体是指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涉林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农林种植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

(三)相对连片是指允许主体多点布局、相对集中连片实施种植。

(四)本意见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三、按照永嘉县内其他政策执行的奖补项目,本意见不再予以奖补。

四、关于奖补条目细节说明。同一项目晋升到高等次时,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项目在高等次获得过财政奖励后,低等次不再予以奖励。

五、本意见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相关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另行制定。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6日印发